问题一:什么是居民小区配套工程?
观茶君发现,这个问题的答案比较一致。比较典型的答案是: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配套设施工程是高压配电线路下线点至户表箱所有的供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包括高压电缆分支箱、高压进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土建费用)、低压线路、低压分支箱、户表箱、电能表等。包括:(1)居民住宅:从公用供电设施至居民表箱的所有供配电设施;2)公建设施、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从公用供电设施至计量点的所有配电设施。
简单说,就是从供电公司的接线点到咱家中电表的那一大堆供电设施及安装工程。
观茶君提醒您注意的是:配套工程包括配套设施和安装工程两大部分,而不仅仅局限于配套设施本身。
问题二:比较典型的居民小区配套工程是咋处理的?
观茶君发现,比较典型的或正在推介的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是这样处理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买房人承担,由当地供电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供电公司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程,负责对新建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管理。小区建设单位承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土建施工费用和施工任务,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简言之:开发商先垫资,由买房人负责买单,钱交给当地供电公司,由当地供电公司负责设计、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给供电公司,由供电公司负责维护。
问题三:“无偿移交模式”需要面对的传统难题是什么?
居民买单、无偿移交供电公司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解决了居民的后顾之忧,保障电力供应。但弊端也一直为人诟病:居民出资形成的资产,为啥要无偿移交给供电企业?这种做法符合物权法吗?
确实,按照物权法,出资人拥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能。因此,作为出资人,全体居民应该拥有小区内配电设施的所有权。将本该属于自己的物权无偿授予供电企业,那么,谁的心里会好受呢…
观茶君以为,单就法律而言,这的确是个问题。但与电改带来的新问题而言,这好像还不算什么。
问题四:新电改给“无偿移交模式”带来的难题有哪些?
观茶君觉得新电改带来的问题有两个,但主要是关于“无偿移交”的法律后果的。
首先,无偿移交的资产无法计提折旧。
根据2015年7月1日实施的《输配电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规定,以下情况不能列入可计提折旧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范围:用户或地方政府无偿移交等非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资产。不能计提折旧的后果有多严重,观茶君就不说了。
其次,无偿移交的资产不能列为电网企业的有效资产,无法计取收益。
这一点,无论是最早颁布的深圳输配电价改革方案还是后续颁布的几个输配电价改革方案,都做出了明确界定: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范围包括由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可获取投资收益的有效资产,不包括用户或地方政府无偿移交等非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资产。
换言之,用户无偿移交的居住小区供电设施配套工程,对电网企业而言,不能计提折旧,也不能记取收益!!!——那么,留这些无偿移交资产的意义何在呢?莫非,仅仅是为了社会责任?
问题五:最先进行输配电价改革的供电企业是咋处理的?
这个问题,观茶君不想多说,您可以上网搜索一个词,叫“红线内投资”,意思就是对本来不属于自身投资范围的居民小区等供电设施,也要主动纳入投资范围——就是:居民小区配套设施,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不再需要居民出资了。
其实,观茶君还有一个问题:羊毛出在羊身上,供电企业的成本会转移回来吗?
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或取消或变更,居民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真的到了十字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