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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规范计划重提为哪般? 四问发改委电改新政

日期:2016-04-14    来源:电力法律观察  作者:观茶君

国际电力网

2016
04/14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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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改 电力体制改革 供电计划

“发改委又加强发供电计划管理了!”

这两天,一直有小伙伴向观茶君提这事。观茶君听了总是心头暗笑小伙伴的误判,心说:别逗了,新电改搞的就是市场化,发供电计划是“三放开”之一,怎么可能加强呢?

直到有小伙伴把国家发展改革委刚刚发布的《关于规范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报送审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744号)摆在观茶君的鼻子底下,观茶君才意识到这居然是真的!

《通知》明确要求加强省内和跨省发供电计划的备案核准,并分别提出了具体落实措施。详细内容见附件。

有小伙伴告诉观茶君,《通知》主要是规范现有的做法,便利跨省交易,因为跨省交易主要是计划的,而随着跨省交易的不断增加,确实有规范的必要。这可能就是《通知》的初衷。

观茶君深信初衷是好的,但研读整个文件以后,有以下几点却怎么也想不明白:

一、改革的时候强调计划,是否合适?

在电改正如火如荼推进的大形势下,强调“计划管理”、要求将本应“逐步放开”的发供电计划进行“备案核准”,合适吗?这种感觉,就好像大家都在热烈讨论二胎放开问题的时候,计生办发文要求加强一胎准生证的管理一样,虽然是职责所在、依法而为,但总让人觉得有些不合时宜,感觉怪怪的。

二、简政放权的背景下对省内的发供电计划进行核准,是否合适?

《通知》要求“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由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向我委报送本省(区、市)年度电力供需形势分析和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报告”,但问题是:在简政放权的大形势下,项目核准等权限已大规模下放至省里。这种情况下,省内的发电、供电计划反倒还需“核准”,是不是有点“操心过度”呵?如果担心电改配套文件中优先发电等要求的落实,完全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解决呵。

三、将发改委明确为备案核准的审批机关,是否合适?

观茶君查了一下,发现发改委的该项审批职能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里明确的,《目录》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是《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5号)第十二条:“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发电、供电计划,并将发电、供电计划报送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问题是,《条例》中的“备案”和通知要求的“备案核准”是一回事吗?是否有扩大解释的嫌疑?另外,“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究竟是谁?有资料显示,前些日子中编办曾明确:依照国务院的“三定”规定,目前电力管理部门职责由国家能源局承担。若果真如此,那么,将发改委作为备案核准机关是否合适?

四、将跨省计划的编制工作交给电网企业,是否合适?

《通知》明确,“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由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提出所管理区域的电力供需形势分析和跨省跨区送受电计划建议报告,征求送受电相关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意见后向我委报送。”实际上是将跨省发供电计划的制定权给了两大电网企业,形成了事实上的转授权,而电网企业本应是利益相关方。将公共管理权交给有利益关系的市场参与方,是否合适?

或许,是观茶君理解能力有限,未能准确理解《通知》的精神和发改委的良苦用心,只能看着事态的发展继续寻找答案了。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

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

供电计划备案核准报送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6]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吉林省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是我委行政审批事项之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意见的通知》(发改政研[2015]11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政研[2016]423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精神,现将有关行政许可程序规范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由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向我委报送本省(区、市)年度电力供需形势分析和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报告。报告应落实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要求,建立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制定公益性调节性发用电计划,保障无议价能力的用户用电。

二、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由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提出所管理区域的电力供需形势分析和跨省跨区送受电计划建议报告,征求送受电相关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意见后向我委报送。报告应落实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要求,建立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保障跨省跨区送受电中的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优先发电。

三、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应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市场化交易的电量不再列为计划,无需备案核准。

四、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及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应在我委网站的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事项申报系统注册,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同时,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报送至我委政务服务大厅,或到大厅直接提交。办理进程和结果均可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的行政审批事项申报系统及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五、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及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应于每年一季度完成当年的申报工作,最迟不得晚于4月底。

六、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申报材料受理后,由我委按要求回复意见。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申报材料受理后,对意见不统一的,我委将组织协商,相关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正式意见。在相关各方意见基础上,我委按要求回复备案核准意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根据电力体制改革要求,优先发电权、优先购电权相关办法出台后,按新的办法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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