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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文件撞车税法 “电网负责结算”遭遇挑战

日期:2016-04-12    来源:电力法律观察  作者:观茶君

国际电力网

2016
04/12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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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非易事,是观茶君的口头禅。其实,不仅仅是口头禅,而是发自内心的深刻感悟。

这不,又一个貌似不起眼的问题出现了:关于电网负责结算的问题与税法的规定撞车了!

根据发改委发布的电改配套文件《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交易机构根据交易结果和执行结果,出具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结算凭证。交易机构组建初期,可在交易机构出具结算凭证的基础上,保持电网企业提供电费结算服务的方式不变。”该规定被普遍理解为:在电改初期,结算——至关重要的现金流——留在了电网,这对电网属重大利好。而其后出台的广东等地的直接交易规则也是按照该文件设计结算程序的。

结算程序对观茶君和一般小伙伴来说太复杂了,还是看专家的专业解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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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大咖就是专业,业内比较一致的意见是:该程序设计完全符合电改配套文件的要求!

于是,有一家广东的售电公司,在广东省首次直接集中交易后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报送了申请,要求按照配套文件和该程序进行结算并开具发票。

结果,杯!具!了!当地的广州南沙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拒绝了他们的申请!

理由,居然是税法的相关规定!!!

不说了,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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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小伙伴告诉观茶君,税务机关拒绝的核心理由,就是:电网不符合法定的“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条件。直白滴说,在售电公司参与交易的情况下,电网不能先向售电公司的用户收费并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

电网作为结算主体的地位遭遇了税法的挑战!

有小伙伴告诉观茶君,除了遭遇税法,电改配套文件中规定的电网负责结算的问题也遭遇了地方的挑战:在重庆售电侧改革试点中,售电公司坚持抛开电网,直接与客户结算,该想法也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持。而电网企业则坚持按配套文件执行。据说,重庆的售电侧改革进展缓慢即与此争执有密切关系。

观茶君无法预料上述事件的最终结果如何,只能静观其变了。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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