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划”有哪些主要内容?
2012年5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下简称规划)。
规划结合全国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和日常持续开展的安全评价结果,总结了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取得的积极进展,分析了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当前的现状及面临的挑战,深入分析当前核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以确保核安全、环境安全、公众健康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纵深防御;新老并重、防治结合;依靠科技、持续改进;坚持法治、严格监管;公开透明、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了9项重点任务,5 项重点工程,8 项保障措施。
其中9项重点任务包括:强化纵深防御,确保核电厂运行安全;加强整改,消除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隐患;严格安全管理,规范核技术利用;加强铀矿冶治理,保障环境安全;加快早期设施退役和废物治理,降低安全风险;强化质量保证,提高设备可靠性;推动科技进步,促进安全持续升级;完善应急体系,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夯实基础能力,提升监管水平。5项重点工程包括:核安全改进工程、放射性污染治理工程、科技研发创新工程、事故应急保障工程、监管能力建设工程。8项保障措施包括:健全法规标准,夯实安全基础;优化管理机制,提升管控效率;完善政策制度,弥补薄弱环节;培育安全文化,提高责任意识;加快人才培养,促进均衡流动;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先进经验;深化公众参与,增强社会信心;加大经费投入,落实资金保障。
通过对规划内容的深刻理解与积极实践,力争至“十二五”末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辐射环境安全风险明显降低;到2020年,核电安全保持国际先进水平,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水平全面提升,辐射环境质量保持良好,为保障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