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半夜的,小车停放在地面居然被“鬼火”烧毁,追查原因,原来是线缆自燃连带小车也遭殃。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供电局被判赔偿原告某房地产公司148296元。
2014年8月16日半夜四点多,原告某房地产所有的停放在贵港市港北区地王大厦旁的丰田牌普通小型客车发生火灾,造成该车及附近35米电气线路被烧毁,过火面积约4平方米的事故。经公安消防大队调查,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该汽车底部,起火点为距离该车辆前车车轴1.6米,距离东侧围墙1.0米的地下线缆处;起火原因为埋设在该处的电缆线发生故障导致持续放电产生电火花,电火花引燃车辆等可燃物品蔓延成灾。事故发生地的地下线缆产权人为贵港供电局。事情发生后,某房地产就车辆被烧毁的赔偿问题多次向供电局主张索赔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阶段,某房地产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涉案的丰田牌普通小型客车因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公司评估,该车因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价值为142816元。
经法院核实,房地产公司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车辆损失费,根据评估结果认定为142816元;吊车、拖车费,凭票认定为800元;停车费,属于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凭票认定为2680元;评估费2000元,有收费票据为凭,予以认定,以上共148296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此案中,某房地产公司停放的车辆因供电局负责管理维护的电缆线发生故障导致持续放电产生电火花造成火灾被烧毁,供电局作为起火点电缆线的产权人,对涉案发生故障引致火灾的电缆线有当然的管理和维护的义务。由于供电局未能尽到及时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并导致房地产公司的财产受到了侵害,故房地产公司请求供电局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