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打假日。根据国家核安全局、国家能源局和国防科工局联合发布《核安全文化政策声明》,中国奉行“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其内涵核心为“四个并重”,即“发展和安全并重、权利和义务并重、自主和协作并重、治标和治本并重”。一旦出现核电事故,瞒报危害极大。为了核能的长久和平利用,全体核电从业者都应该向瞒报说不!
警示一:韩国彻查核电站瞒报停电事件
2012年3月14日,韩国核能安全委员会(核安会)说,今年2月韩国最“老”的核电站古里核电站曾发生全面停电事故,但电站管理当局没有及时报告,核安会已下令这一机组停机接受全面检查,以查清原因,消除隐患。
核安会一名新闻官员告诉记者,古里核电站的1号机组2月9日发生全面停电事故,但核电站主管部门直到3月12日才向核安会报告。
另据核安会13日在其网站上发布的信息,2月9日核电站1号机组正在定期检查,事故发生时不仅外部主电源供应被切断,紧急发电机也未正常启动,导致冷却水系统短暂停止运作。所幸的是,工作人员抢修12分钟后恢复供电。
韩国媒体引述核能安全技术院官员朴贤实的话说,核电站以安全为最优先考量,即使是微小的事故也应即时上报,以便迅速找出对策,而且“瞒报事故的行为属重大过失”。
面对质疑,核电站方面的解释是,断电状况出现后,工作人员很快就找到原因并恢复供电,因为他们忙于抢修设备,“错过了向总部和有关当局汇报的时机”。机组在3月5日重新运转。
警示二:东电被指长时搁置核电站现场人员事故报告
2013年10月16日消息,据日本新华侨报网,福岛第一核电站的事故几乎已经快成了人们每天都会接触的家常便饭。东京电力方面一边要应对核电站内部层出不穷的事故,一边又要兼顾社会影响,忙得自顾不暇。日前,现场工作人员又反应“污染水渗漏”了,着实让东电内部紧张不小。
据日本《读卖新闻》消息,10月2日时,在东京电力福岛第一核电站工作的现场作业员反应有污染水渗漏的问题,并说明“这已经是第二次发现污染水”。东京电力公司方面接到报告后并未马上回应此事。经过近两周的时间,东京电力的相关方面工作人员终于在10月15日针对此事向公众进行说明,称“没有漏水”。
15日当天,东电方面还针对此前福岛第一核电站的现场作业连续出现问题的事情,向日本原子能规制厅提交了应对报告书,在报告书中提出“增强人员配置”等具体措施,并提出需要几天到1个月的时间完成短期对策的实施。16日,26号台风逼近,原子能规制委员会宣布,根据目前收集的水质报告表明,目前雨水及排水的水质检测地域标准值。
由于9月27日至10月9日期间,在福岛第一核电站的现场作业中连续发生错误。报告书中对作业员在10月2日反应漏水问题进行了说明。经过调查确认,由于东京电力公司的职员对核电站储水罐建设时所处的地面为倾斜地面的状况毫不知情,因此对储水罐内的水位进行了测量确认。储水罐中倾斜的一侧水位超出满水标志而出现水溢出的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原来被操作员认为是“溢出的污染水”的情况,其实“是雨水”。
第一条为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情况和有关信息,以便迅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所需响应行动,尽可能减轻事故后果,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应急组织)、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应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核应急主管部门)以及核应急响应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关于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的通告、报告和信息通报(以下简称核应急通告、报告和通报)。
第三条核电厂进入核事故应急状态(含应急待命状态)后,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应急组织)应及时向省核应急主管部门和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核应急办)发出核应急通告、报告,省核应急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国家核应急办发出核应急通告、报告。对核应急通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分别见第八条和第九条。
第四条省核应急主管部门应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可能或实际影响的范围与程度,及时向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提出防护行动建议,并抄报国家核应急办。
第五条国家核应急办接到核应急通告、报告后,应及时通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由非通告、报告或通报渠道得到核应急信息的部门,应立即将所得到的信息通报国家核应急办,以便核实情况和组织协调有关工作。
第六条接收核应急通告、报告或通报的部门收到通告、报告或通报后,应立即给以回复,确认已经收到通告、报告或通报。
第七条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应急组织)、省核应急主管部门和国家核应急办应指定核应急通告、报告或通报的联络点(单位、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访问地址),并向各自的应通告、报告或通报的部门书面备案;书面备案的频度不少于每年两次,若有变化应随时备案。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应急组织)和省核应急主管部门的核应急联络点应按每月不少于一次的频度进行通告、报告通信测试。
第八条对核应急通告的具体要求是:(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应急组织)应在宣布核电厂进入应急待命或以上应急状态后15分钟内用电话和传真发出核应急通告。通告的格式与内容见本报告制度附件A的A0;(二)省核应急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应急组织)的核应急通告后15分钟内用电话和传真发出核应急通告。通告的格式与内容见本报告制度附件B的B0。
第九条核应急报告分为初始报告、后续报告、恢复期报告和总结报告四类,对这些报告的具体要求是:(一)初始报告和后续报告(1)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应急组织)应在宣布核电厂进入厂房应急或以上应急状态后45分钟内用传真发出初始报告;之后,每隔1小时用传真发一次后续报告。报告的格式与内容见本报告制度附件A的A1。(2)省核应急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应急组织)的核应急通告后45分钟内用传真发出初始报告;之后,每隔1小时用传真发一次后续报告。报告的格式与内容见本报告制度附件B的B1。(3)应急状态升级时,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应急组织)和省核应急主管部门应立即用传真发出后续报告;之后,每隔1小时用传真发一次后续报告。(4)核事故得到控制后,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应急组织)和省核应急主管部门可每隔4小时用传真发一次后续报告,直至应急状态终止。(二)恢复期报告核电厂应急状态终止并进入恢复期后,在最初数日,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应急组织)和省核应急主管部门应每隔24小时用传真书面报告一次;以后根据恢复情况,可将报告的间隔时间陆续延长。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应急组织)和省核应急主管部门的恢复期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分别见本报告制度附件A的A2和附件B的B2。(三)总结报告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应急组织)和省核应急主管部门应在核电厂应急状态终止后一个月内以行文方式提交书面核应急总结报告,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分别见本报告制度附件A的A3和附件B的B3。
第十条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应急组织)和省核应急主管部门应在国家核应急办规定的时间内,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它们之间及它们各自与国家核应急办之间建立起加密数据通信网络,实现以网络信息交换方式进行的核应急通告、报告及核应急信息的传递,与电话、传真通告、报告方式并用。
第十一条核电厂运行工况下的重大事件、停堆换料或检修,营运单位在按照有关运行报告制度进行报告的同时,应抄报国家核应急办和省核应急主管部门,以便于国家核应急办和省核应急主管部门了解核电厂运行状况。但此类信息仅限于在国家核应急办和省核应急主管部门内使用。
第十二条本报告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报告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