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亦楠研究员一直将在内陆发展核电视为“饮鸩止渴”,提出“我国不应冒内陆核电建设之巨大风险”,在《十问》中更是要将长江流域划分为内陆 核电的“禁区”。这些观点严重夸大了内陆核电的环境安全风险,且在各种网络媒体上广泛流传。我们称不上“力主‘内陆核电重启’的专家”,但我们支持我国内陆核电安全发展。这里,我们借用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网站这个平台,就《十问》中的问题谈谈我们的看法。我们衷心希望在我国内陆核电发展方面能形成科学、理性地讨论问题的氛围。
1.内陆核电安全论证中如何考虑“Nuclear Security”?
《十问》中的第1个问题是:“内陆核电的‘安全论证’,能不考虑‘Nuclear Security’所要求的‘防范、抵御敌人有意造成的事故、损害和伤亡’吗?”王亦楠研究员在这个问题中认为“Nuclear Security”(核安保)的内涵远远大于“Nuclear Safety”(核安全),并批评内陆核电厂将“中子弹、恐怖袭击、网络攻击、人为破坏”等外部风险列入“不予考虑的剩余风险”。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认识是:
(1)“Nuclear Safety”和“Nuclear Security”的内涵。
在核能领域,涉及几个概念,包括“Nuclear Safety(核安全)”、“Nuclear Security(核安保)”和“Nuclear Safeguard(核保障)”。其中,核安全是一种技术安全的概念,即考虑核设施内部的物项失效、自然灾害以及内外部的人为失误,有针对性地采取工程安全和管理措施;核安保主要针对恐怖主义或犯罪团伙对核设施和核材料的可能攻击、破坏和盗窃等采取防范措施;而核保障则是防止核扩散的一整套安排。三个概念处理不同领域的事情,并不存在核安保的内涵远远大于核安全的问题。当然,作为一个具体的核设施,所采取的工程或管理措施可能会兼顾不同方面,例如,作为构筑物的外墙,既可以承担保证结构完整性的核安全功能,也可以兼做核安保的实体屏障。
(2)核安保设计中考虑的设计基准威胁
《十问》中所指的“中子弹(战术核武器)、恐怖袭击、网络攻击、人为破坏”属于核安保领域的问题。实际上,在一个核设施进行核安保设计时,首先要确定“设计基准威胁”。这些设计基准威胁是由有关国家安全部门根据国情分析确定的,核设施根据这些设计基准威胁来设计“实物保护”系统。我国与世界各国一样,一个具体核设施的设计基准威胁和实物保护系统的详细资料都是保密的。
(3)关于中子弹(战术核武器)的分析
考不考虑战术核武器的攻击,不仅仅是核电厂所特有的问题,许多国家的重要政治和经济设施都可能成为攻击目标,例如,三峡大坝建设前许多人也提出了大坝能不能经受核武器攻击的问题。实际上,这个问题的讨论已脱离核安全和核安保领域的范畴,而进入到国家安全的范畴。为了防止核武器的滥用,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15条中规定:“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或装置,如堤坝和核发电厂,如果对之攻击可能引起危险力量的释放,从而在平民中造成严重的损失,即使这类物体是军事目标,也不应成为攻击的对象”。当然,在战争发展到极端时,或者面对一些战争狂人,一纸公约可能并不能起到作用。这要求我们不断加强国防建设,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制止敌人的轻举妄动,否则,不仅仅是核电,许多重要的政治和经济项目的建设都无从谈起。
2.我国核安全法规的水平
《十问》中的第2个问题是:“为何2004年修订的《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至今也不升级?内陆核电安全评价为何依据早已过时的核安全法规和导则?”我们认为,这种提法是不符合实际的,也反映出她对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与安全评审缺乏了解。
(1)关于2004年版《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的说明
上一世纪90年代是国际上核安全认识和观点发生重大变化的年代,核安全研究,特别是核电厂严重事故研究的大量开展,使新一代核电厂得以开发。对新一代核电厂如何开发,国际上提出了很多新的安全观点和设计概念。IAEA(国际原子能机构)汇集这些国际上的新观点和概念,于2000年升版了安全标准“Safety of Nuclear Power Plants:Design”。在这版标准中,提出了完整的针对核电厂严重事故的设计要求。2004年,国家核安全局参考IAEA的这版标准,升版了核安全法规,即现行有效的《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
需要说明的是,与王亦楠研究员的想象不同,法规和标准的升版并不一定意味着所有要求的提高。经常的情况是,由于实践证明某些要求不适当,或者经验积累和技术进步导致对某些问题认识得更清楚,会修改或降低某些要求。
2012年,IAEA升版了安全标准“Safety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Design”,国家核安全局立即组织了对该版标准的消化和研究。该版标准在技术上与2000年版比较,并没有实质变化,而是将2000年版中一些后续实践表明并不完全合理的要求做了修正。例如,2000年版标准要求“第二层安全壳可部分或全部包容承压的第一层安全壳,以收集和有控制地释放或贮存第一层安全壳在设计基准事故中可能的泄漏物”,但后期WWER和EPR的实践发现这个要求在工程上无法实现。再例如,2000年版标准要求“在提交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以前,营运单位必须保证由未参与相关设计的个人或团体对安全评价进行独立验证”。由于在许多国家涉及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这个要求也很难实现。IAEA的2012年版标准对这些实践证明不适当的要求都作了修正。
2015年,IAEA提出最新版的安全标准“Safety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Design”的修改稿。与2012年版标准相比,这版标准的主要变化是考虑到福岛核电厂事故的经验教训,要求核电厂设置移动电源和移动泵等设施。目前,国家核安全局正在组织对该版标准的消化吸收,准备尽快升版《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
但即使《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尚未升版,我国核电厂也已吸取福岛核事故的经验教训,进行了大量的安全改进。国家核安全局于2012年6月发布了《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其中,重要的要求之一就是移动电源和移动泵的设置,目前我国核电厂均已完成这些改进。
(3)关于抗大飞机恶意撞击的问题
核电厂历来是将飞机撞击的评价考虑在内的。我国在选择核电厂址和核电厂设计时,均考虑了对飞机撞击的设防。当然,过去核电厂对飞机撞击的考虑主要基于飞机的随机故障。美国“911”事件后产生了一个新问题,即大型商用飞机对核电厂的恶意撞击问题。
大型商用飞机对核电厂的恶意撞击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和一个国家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程度、国家对恐怖主义威胁的防范能力、政府和企业在防范恐怖主义威胁方面各自应担当的责任等有关系。经过8年左右的争论,美国NRC(核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发布了联邦法规10CFR50.150,要求核电厂考虑大型商用飞机的恶意撞击问题。目前还没有了解到其他国家已颁布了强制性的法规要求。
但不管有没有强制性的法规要求,许多国家的核电供货商在新一代核电厂的开发中已将大型商用飞机撞击的防护纳入设计考虑。美国西屋公司原来在AP1000核电厂的设计中没有考虑大型商用飞机的撞击,而且设计也在2005年得到了NRC的认证,即AP1000核电厂的第15版DCD(设计控制文件)得到批准。但随后西屋公司将核电厂防大型商用飞机的撞击纳入了设计中,一个重要的改进就是将屏蔽构筑物(shield building,围绕在钢制安全壳外的结构)由钢筋混凝土修改为钢板混凝土(即将水泥包裹在钢板内部,而不是在水泥中埋置钢筋,以防止飞机撞击使钢筋混凝土背部的水泥迸裂),并为此完成了第16版DCD。
遗憾的是,作为一种新型建筑结构型式,当时钢板混凝土的工程实践还很少,在美国也没有形成工业规范,所以,NRC在对第16版DCD的审评过程中,对这种结构提出了质疑,并宣布不接受该结构。有鉴于此,中方决定在三门和海阳核电项目中,先采用成熟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屏蔽构筑物,并紧密跟踪美方的后续工作。在后续AP1000项目(包括湘鄂赣三个内陆核电项目)以及随后我国自主开发的华龙1号、CAP1400核电厂中,均已能实现抗大型商用飞机恶意撞击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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