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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水泥行业电价880号文

日期:2016-01-27    来源:中国能源报  作者:钟银燕

国际电力网

2016
01/27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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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水泥行业电价 880号文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号)。

880号文”明确要求,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业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按年度执行,数据的核算基期为上一年度1 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与此同时,国家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电耗分档和加价标准;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阶梯电价实施力度,提高加价标准。

“880号文”要求依托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水泥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落实水泥企业电耗核算提供技术支持,建立第三方核查机构专家库及相应核查机制,加强对核查机构、核查人员、水泥企业等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建立水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能源消耗基础信息的数据库并动态更新。

同时,“880号文”还要求,水泥企业要完善独立、可核查的能源计量和统计台账,保留水泥生产量原始记录及凭证;中控室原始生产数据信息至少保存三年,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电耗核算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发布。自2017年1月 1日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商统计部门于每年7月1日前组织完成对省内所有水泥企业上一年水泥生产量及其耗电量的统计、核查,确定其产品可比综合电耗,商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将相关情况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

期间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每年9月1日前明确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省级电网企业应根据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名单、电耗水平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电价标准,按照抄见的水泥生产用电量及时收取核查期内加价电费。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加价电费资金。因实施阶梯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10%留电网企业用于弥补执行阶梯电价增加的成本;90%留给地方政府用于奖励水泥行业先进企业、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具体加价电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880号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对淘汰类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实施的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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