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经信委、物价局,各重点发电企业:
根据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和省政府批转的《江苏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苏政办发〔2014〕96号),现就全力做好2016年全省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全面实施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是推进煤清洁高效利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缓解资源约束的重要举措。为有效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积极调整煤炭消费结构,持续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14年11月,江苏省按照“扩面提速”的思路,在国家要求的基础上,确立了目标任务,要求1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于2017年底前、10万千瓦以下于2018年底前完成节能减排改造。2015年12月,国家明确“提速扩围”,要求全面实施煤电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强调东部地区要在原计划2020年完成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任务提前至2017年总体完成。各市、各重点发电企业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把煤电节能减排特别是超低排放作为当前重要工作之一,提早谋划,抓紧落实。
二、要全面总结去年工作。我省《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各市、各重点发电企业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大力实施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取得积极成效。2015年,江苏省发改委已对各地煤电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情况进行了多次通报。据初步统计,截至2015年12月底,全省共有47台2625万千瓦煤电机组达到超低排放标准,规模约占全国三分之一,机组台数和规模均居全国第一。为肯定先进、鞭策落后,请各市和重点企业按既定要求,全面梳理总结2015年节能减排改造工作,形成年度工作报告(详见附件1),并认真填报2015年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完成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3)。工作报告要着重全面深刻分析2015年度未按期完成改造的主要原因、应对措施及下步打算。请各重点发电企业于2016年1月11日前将2015年度节能减排改造工作总结正式行文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并抄送项目所在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于2016年1月14日前将2016年度实施计划正式行文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并抄送项目所在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以上材料电子版请发送至省发展改革委煤电处工作邮箱。
三、要全面加快改造步伐。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总要求,加快建设生态文明是各地和所有发电企业的共同责任。为确保我省《行动方案》提前完成,请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环保、经信等部门,按照“严格标准、加快速度、强化力度”的要求,迅速调整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形成2016-2017年实施计划(详见附件4、5、6)。总体要求是,到2016年底,1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超低排放(容量)占比达到80%,其中百万千瓦燃煤机组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支持和鼓励10万千瓦以下机组提早改造、提标改造(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或关停。发电企业是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请各重点发电企业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加强与电力调度部门沟通衔接,全力配合机组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改造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环保、经信等部门,协同省电力公司逐一审核各市和企业方案,不符要求的将予以退回重新研究申报。请各市发展改革委于2016年1月14日前将2015年度节能减排改造工作总结正式行文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于2016年1月18日前将2016年度实施计划正式行文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以上材料电子版请发送至发展改革委煤电处工作邮箱。
四、要制定完善保障措施。根据国家《工作方案》和省《行动计划》,江苏省将进一步完善相关保障措施,鼓励和引导煤电机组加快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
(一)严格考核评价。省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调整后的实施方案,对煤电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请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辖区内发电企业登录“江苏省电力项目管理系统”,上报基础数据。对未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企业和地区,进行约谈、通报,并联合有关部门对相关机组采取停机改造措施,对所属企业和所在地区采取限批限报措施。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将加强监督管理,对2017年底前未完成改造或改造不达标的机组采取吊销电力生产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二)严格电价补贴。按照《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精神,对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给予相应的上网电价支持。省物价局将按照国家关于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环保电价监管办法,严格落实电价补贴政策,确保电价补贴用好、用准,同时按照国家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电价补贴政策。
(三)完善激励措施。继续推进节能低碳调度,增加超低排放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对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超低排放机组,给予100小时奖励。落实排污费激励政策,对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规定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切实落实减半征收排污费政策。加大财政政策支持,省内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将向节能减排效果好的地市倾斜。继续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在落实开发银行对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已有政策的基础上,鼓励其他金融机构给予优惠信贷支持。
(四)鼓励机制创新。支持企业积极采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加快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确保改造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鼓励地方财政支持,统筹运用相关资金,对煤电节能减排重大技术研发和示范项目建设适当给予资金补贴。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煤电节能减排改造领域。
联系人:戚玉松 025-86738237
王秋东 025-86738215
刘 涛 025-85693016
邮 箱:jsmdjnjp@163.com
附件:1.2015年度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工作总结提纲
2.2015年度煤电节能改造实施情况统计表
3.2015年度煤电环保改造实施情况统计表
4.2016-2017年煤电节能改造实施计划
5.2016-2017年煤电环保改造实施计划
6.2016-2017年煤电淘汰落后产能实施计划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环保厅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江苏省物价局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16年1月8日
附件: 附件1: 2015年度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工作总结提纲.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