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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改对售电主体的准入和退出提出了哪些要求?

日期:2015-12-29    来源:国家能源局

国际电力网

2015
12/29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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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电改 售电主体 电改

《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对售电主体的准入和退出提出了哪些要求?

按照简政放权的原则,《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对售电侧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作了创新性安排,这是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中的一个亮点。

●准入机制方面,将以注册认定代替行政许可的准入方式,以降低行政成本,实现有效监管,提升工作效率。重点是“一承诺、一公示、一注册、两备案”。

“一承诺”,就是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应向省级政府或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做出信用承诺。

“一公示”,就是省级政府或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通过“信用中国”等政府指定网站将市场主体是否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相关资料和信用承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年度公布的市场主体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一注册”,就是列入目录的市场主体可在组织交易的交易机构注册,获准参与交易。

“两备案”,就是在能源监管机构和征信机构备案。

●退出机制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和破产倒闭的须强制退出市场,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并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在目录中删除,交易机构取消注册。市场主体退出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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