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发改委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利用2014年水电站超发电量收益清算资金对公用燃煤机组欠发电量进行电价补偿的公示》,《公示》称根据《四川省统调统分公用燃煤机组电价补偿试行措施》(川发改价格〔2015〕113号),经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决定利用2014年四川电网统调统分水电站超发电量收益清算资金,对公用燃煤机组欠发电量进行电价补偿。
一下为公示全文:
关于利用2014年水电站超发电量收益清算资金对公用燃煤机组欠发电量进行电价补偿的公示
日期:2015年12月25日
为维持四川电网统调统分公用燃煤电厂正常经营,促进电力行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四川省统调统分公用燃煤机组电价补偿试行措施》(川发改价格〔2015〕113号),经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决定利用2014年四川电网统调统分水电站超发电量收益清算资金,对公用燃煤机组欠发电量进行电价补偿。
一、2014年,四川电网统调统分水电站超发电量共393852.62万千瓦时,按每千瓦时0.05元进行清算,形成收益清算资金19692.631万元。各水电站超发电量收益清算金额见附件1。
二、2014年,四川电网统调统分公用燃煤机组欠发电量为951790万千瓦时。此次对燃煤机组欠发电量的电价补偿标准为每千瓦时0.02069元,补偿总金额19692.535万元。各燃煤电厂电价补偿金额见附件2。
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5年12月25日至12月28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委反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便核实。
联系电话: 028—86702107、86702108。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56号发展大厦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资源和环境价格处
邮编:610021。
附件
1. 2014年四川电网统调统分水电站超发电量收益资金清算表
2. 2014年四川电网统调统分公用燃煤电厂电价补偿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