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6个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标志着新一轮电改进入新阶段。为了确保本轮电改积极稳妥推进,必须充分发挥监管在电力体制改革中的独特作用。
一是充分认识电力监管的独特地位。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需要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市场、政府、监管“三位一体”。本次印发的6个配套文件,通篇贯穿着电力市场建设、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电力监管的认识和内容,正是对决定的贯彻和落实。因此,推进本轮电改,必须充分认识监管机构在市场规则建立、市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可替代的独特地位。
二是强化监管规章、规则的制定工作。完善的监管规章、规则体系是市场运行必不可少的重要支撑。电力市场建设,监管规章、规则的制定应该先行。6个配套文件均是实施意见或指导意见,要确保输配电价改革、电力市场建设、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推进售电侧改革等协调推进,必须首先强化监管规章、规则的制定。
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出发,制定监管规章、规则应统筹考虑国家统一规则体系和各省区实施细则之间的权责分工,确保本轮改革能够协调推进,顺利落实。
三是加快健全电力监管组织体系。配套文件明确指出,要切实加强电力行业及相关领域科学监管,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创新监管措施和手段。充分发挥和加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电力市场监管方面的作用。从目前电力监管组织体系看,组织体系不完善、监管力量配备不足仍然是主要矛盾,远远不能满足全面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
随着发电侧和售电侧市场的放开,以及对垄断环节监管的加强,监管的责任更重,一支强有力的电力监管队伍,是确保市场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因此,加快健全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已是当务之急。
四是科学划分政府部门与监管机构的职能职责。目前,在国家层面,实行的是“政监合一”管理模式,在省区层面实行的是“政监分离”管理模式。6个方面的实施意见,在市场建设和市场秩序维护方面,均原则提出了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权责,但如何既管好政府部门的“手”,又立好监管机构的“规”,科学划分政府部门与监管机构的职能职责,仍需更为具体而操作性强的政策,以实现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与强化电力监管作用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