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昌裕:在稳定前提下实现改革红利最大化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实施工作,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6个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为深入宣传贯彻电改配套文件,进一步深化电力改革,记者专访了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副秘书长欧阳昌裕的文章。
记者: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要“兼顾改到位和保稳定”,改革的首条基本原则即“坚持安全可靠”,那么,在“改到位”和“保稳定”之间的最佳平衡点是什么?
欧阳昌裕:中发[2015]9号文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中提出,要充分考虑各方面诉求和电力工业发展规律,兼顾改到位和保稳定。我认为,“改到位”和“保稳定”的最佳平衡点,就是构建“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构架。实际上,本次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和路径,就是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稳妥有序推进“三个有序放开”、“一个相对独立”和“三个进一步强化”改革的。
无论从市场经济理论,还是从国内外电力改革实践看,在电力行业发电、输电、配电、用电(售电)四个环节中,发电和售电两个环节属于竞争性环节,可以也应该逐步引入竞争机制;输电和配电两个环节则属于典型的自然垄断环节,无论输配两个环节分与合,都不能违背供电经营区内独家垄断经营的客观规律,而从我国具体国情和电情出发,在现阶段合比分即维持输配一体化经营更为合适。正因为如此,中发[2015]9号文立足于推进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能源生产与消费革命的战略高度,从我国具体实际出发,在进一步完善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开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电力体制架构,这是本次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也是国发[2002]5号文的发展和完善。2002年以来的电力体制改革,通过推进厂网分开改革,重点解决了电力行业上游环节的有序放开,形成了多元发电主体,初步建立起发电侧市场竞争机制。本次改革则是在此基础上,在售电侧引入竞争,形成多元售电主体,打破电网企业单一购售电主体格局,逐步形成“多买方-多卖方”的市场竞争格局。
记者:如何在稳定前提下实现改革红利的最大化?如何看待市场主体在参与竞争的同时又履行电力普遍服务责任这一问题?
欧阳昌裕:中发[2015]9号文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稳”,明确提出要“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即要在各方共识的基础上有序、有效、稳妥推进。输配电环节属于自然垄断环节,政府要严格监管,同时确保其对所有市场主体提供公开、无歧视服务,这是大家已经形成的共识,而且从改革实施难度上看也相对容易。所以,要逐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今年在深圳市、内蒙古西部率先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又将安徽、湖北、宁夏、云南和贵州省(区)列入先期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不仅如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刚刚发布的《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还提出,凡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地区,直接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鼓励具备条件的其他地区开展试点,尽快覆盖到全国。通过试点,最终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形成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满足电力市场需要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对于售电侧改革、组建相对独立运行的电力交易机构等重大改革事项,涉及面广,关系复杂,需要在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先稳妥有序进行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再全面推开。上述两种改革策略,目的就是在稳定的前提下,实现改革红利的最大化。
“坚持保障民生”是本次深化改革的重要原则,提供电力普遍服务是政府的责任,但是可以委托特定的市场主体来承担。按照《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政府委托电网企业或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为其供电营业区内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保障基本供电。这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电情的,是比较好的电力普遍服务解决方案。当然,这类市场主体在承担电力普遍服务责任的同时,政府对因此发生的服务成本、费用等,也要及时足额纳入输配电价进行补偿回收。
记者:在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电力市场主体越来越趋向多元的情况下,政府的监管理念、监管方式方法应该做哪些相应调整?
欧阳昌裕:多元市场主体对政府市场监管可能带来更多挑战,只有不断创新政府监管理念、方式和方法,来化解这些挑战。可以借鉴股票交易市场监管,遵循市场和电力规律,树立互联网思维,更多依靠社会公众、依靠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真正做到市场主体“宽进入、严监管”。一是准入门槛要适宜,准入条件要清晰透明。要尽可能减少模糊空间,能够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具备准入条件。二是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公开机制。市场主体要严格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在政府信用电力(中国)网站和官方媒体上,发布可追溯的公开承诺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在市场运营过程中,重大事项要及时公告,运营状况要定期(如每半年)公告。三是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注册登记制度。市场主体发布公开承诺书后若干天且无歧议,可通过网站或呈送到电力市场交易机构和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登记注册。在规定期限内,省级政府将其纳入年度市场主体目录,电力交易机构完成登记。四是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据市场主体履约等市场行为,严格按照评价制度规则,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五是政府监管要规则精细化、菜单化,惩戒刚性化,做好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