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与2005年印发实施的《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相比,新《预案》在适用范围、分级标准、组织体系、应急响应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完善,增加了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相关规定。
调整了预案适用范围
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明确“大面积停电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电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区域性电网、省级电网或城市电网大量减供负荷,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电事件”。重点强调了大面积停电事件作为社会突发事件的典型特征,适用范围由原《预案》规定的“重要中心城市电网”调整为所有“城市电网”。
细化了事件分级标准
参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电力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新《预案》依据电网减供负荷、供电用户停电两个指标,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将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原来的I级、II两级调整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调整了事件处置组织指挥体系。指挥机构分为国家、地方政府、企业三个层面。国家层面可成立国务院工作组或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由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等27家单位组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电力企业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在政府组织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同时明确,国家能源局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
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是事件应对的责任主体
对应事件的四个级别,应急响应设定为I级、II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事件应对工作。新《预案》规定,启动I级、II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应对工作;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增加了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规定
新《预案》增加了“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章节,建立了监测预警工作机制,规范预警信息发布、预警行动、预警解除和信息报告工作,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相关责任。
这次预案修订是结合我国电力行业发展实际,依据国家最新颁布实施的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在总结近年来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反复研究和论证完成的,将对提升全社会电力应急能力起到积极推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