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湖北省物价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地税局《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精神,从本月起,湖北省全面降低销售电价,降价标准为各地取消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调价起算日期为10月1日。
具体降价标准为:武汉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下调1.5分钱/千瓦时,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下调1.3分钱/千瓦时,其他类别用电下调1分钱/千瓦时。
武汉市之外的其他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城市,居民生活用电下调1.2分钱/千瓦时,其他类别用电下调1分钱/千瓦时。此轮电价调整后,全省销售电价开始执行统一的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目前,电费由基本电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构成,其中,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是我国从1964年起开始征收,主要用于水电管道等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建设。此次取消附加费,让湖北省电费全面降低。调价后,湖北省大工业用户和居民用户用电价格是自2011年以来的首次下调,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是继今年4月20日省物价局较大幅度降价后的再次下调。
据测算,此次降低销售电价,全社会年均总计将减少电费支出11.14亿元。其中,大工业用户年均将减少电费支出6.22亿元,一般工商业用户年均将减少电费支出2.37亿元,居民用户年均将减少电费支出2.55亿元。
调价后,湖北省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电三档阶梯价格分别为每千瓦时0.558元、0.608元和0.858元;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最高0.91元;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最高0.63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