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国际电力市场化改革,主要是通过在发电和售电侧引入竞争以实现市场效率提升。由于电力改革的方向和阶段不同,当前世界各国电力市场结构存在以下几种主要形式:
垂直垄断一体化经营:美国华盛顿州等;
发电独立,输配分开,配售一体化运营:巴西、菲律宾等;
“管住中间,放开两头”:中国;
发、输、配、售各自分开:英国、澳大利亚、葡萄牙、新西兰等;
电力监管的目的:一方面是限制自然垄断特性带来的市场势力,保护消费者可以获得持续、经济、可靠的电力服务;另一方面监管机制还要能鼓励足够多的长期电力投资,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受电力工业基础、政治制度、经济发展阶段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各国电力监管方式也在随着监管目标及国情的变化而不断地修正、演化。
目前普遍采用基于绩效的模式(PBR模式):属于激励型监管模式,为被监管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供经济上的激励。主要有收入上限和价格上限两种模式。
PBR模式的两种类型均应用了生产率提升理论(RPI-X)。RPI-X理论将收入/价格可以上升的幅度与通货膨胀水平(RPI)和企业生产效率(X)联系起来,有利于激励企业提高生产效率。
对于自然垄断企业来说,通货膨胀水平是一个外生变量,监管机构应对企业予以补偿;企业能控制的是生产效率。企业想要取得更多的利润,只有通过努力提高生产效率,使生产效率的实际增长率超过政府管制机构规定的增长率(即X值),才能从两者的差额之间获得收益。因此,RPI-X的目的是使电力用户能够分享企业由于生产效率提升带来的超额收益。
一、收入上限制
(1)监管的主要对象为企业年度收入。监管机构在监管期开始前认定企业的年度允许收入上限,监管期内,每年根据通货膨胀等因素进行微调。
(2)成本事先认定。企业在监管期开始前提交包含资本回报、运营支出等年收入构成要素的商业计划。上报与批复过程是监管方与企业博弈的过程,批复结果反映了监管方对企业降本增效的要求和服务质量标准。
(3)差异事后调整。一旦商业计划最终确定,企业即被要求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如果实际执行情况与计划发生偏差,被监管者将会受到惩罚(高于计划)或者奖励(低于计划)。
(4)监管期时间间隔较长。一般为3-5年。
(5)澳大利亚输电、菲律宾输电、葡萄牙输电、英国输配电均采用此种模式。
二、价格上限制
(1)监管的主要对象为电价。监管机构确定电价上限,企业的电价要确定在低于等于上限电价的范围内。
(2)运营成本和电量事先预测,投资成本事后认定。电价上限的制定过程中,监管机构核定企业上一期发生的投资,预测本期运营成本及售电量,得出电价上限。本监管期结束后,监管方综合对企业生产绩效、供电质量以及售电量等因素的要求和预测,形成效率因子X,通过RPI-X对电价在下一监管期内每年调节电价,从而使企业可以保留一部分效率提升带来的超额利润,消费者也可以分享到一部分效率提升带来的电价降低福利。
(3)能源成本完全传导至终端电价。企业不会在电力买卖环节赚取利润,也不承担能源成本过高带来的损失。
(4)监管期时间间隔较长。一般为3-5年。
(5)巴西配电(含售电)采用此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