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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洋浦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获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批复

日期:2015-09-16  

国际电力网

2015
09/16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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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力项目环评 华能集团 热电联产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批复华能洋浦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出具<华能洋浦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华能海南发电函〔2015〕237号)、原洋浦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关于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华能洋浦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初步审查意见的复函》(浦安环函〔2015〕6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对你公司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的《华能洋浦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在充分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实施带来的环境问题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

项目位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石化功能区园四路北侧,厂址目前为海域,属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石化功能区规划》中规划的填海造地区域,厂区总占地面积为17.17公顷。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2×1130吨/时的锅炉配2×350兆瓦超临界机组,工业供汽共分两部分,单台机组供高压蒸汽:3.86兆帕,566℃,55吨/时,取自再热;单台机组供中压蒸汽1.75兆帕,400℃,170吨/时,由热用户根据自己热负荷需求减温减压后使用。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除灰渣、污(废)水处理及海水直流冷却系统。配套建设1个规模为100000吨级散货(卸煤)泊位以及公共、辅助工程。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洋浦经济开发区石化功能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订)》、《洋浦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规划》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设洋浦热电联产项目的批复》(琼府函〔2014〕123号)同意建设洋浦热电联产项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洋浦经济开发区局部岸段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琼府函〔2015〕31号)同意项目温排水排放海域的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琼发改审批备〔2015〕878号同意项目备案;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书;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以浦经字〔2015〕135号批复该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以珠水许可函〔2015〕31号同意项目取水申请。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项目温排水排放口设为南滩港温排水混合区,混合区边界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第四类标准,洋浦港区海域水质执行第四类标准,洋浦工业用水区海域水质执行第三类标准,峨蔓-后水湾养殖区海域水质执行二类海水水质标准。洋浦港港口航运区和洋浦港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海域沉积物质量执行《海洋沉积物标准》(GB18668-2002)第二类标准。洋浦港港口航运区和洋浦港工业与城镇用海区贝类生物质量执行《海洋生物质量》(GB18421-2001)中的第二类标准。项目区域地下水水质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项目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标准,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粉尘、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分别按照5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毫克/立方米、0.03毫克/立方米。灰场、煤码头、煤场等无组织排放源的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监控标准。项目生产废水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表1 中冷却用水的标准,生活污水处理达到《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 18920-2002)表1中城市绿化用水的标准。海上船舶污染物排放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523-2011)。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分别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6-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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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根据《报告书》的论证结论,以及我厅《关于批复华能洋浦热电联产工程2×350MW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函》(琼环函〔2015〕345号)中要求,项目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650吨/年和850吨/年。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

三、项目设计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以热定电、供热为主”的原则,以给园区供热供汽为目标,合理选择和配置供热机组类型,建成压力等级齐全、能够满足开发区内用户的区域热源,真正实现区域集中供热、供汽,加快区域现有燃煤锅炉的替代,以实现严格控制开发区煤炭消耗总量和污染物排放量,保障开发区主导产业发展需求的目的。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范,选用先进的生产工艺,遵循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要求进行项目设计。液氨储罐的建设要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并满足各项安全防护要求。项目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与清洁生产指标应不低于《报告书》分析的水平,实现“节能、降耗、减排”的预期目标。

(三)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发电机、汽轮机、引风机等噪声源和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和周围绿化和美化工作。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加强陆域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鉴于项目紧邻化工企业及海域,要采取有效污染防治和安全防范措施,降低项目的环境影响,控制施工期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认真做好项目施工期的水土保持工作,特别是临海一侧,应采取设置挡墙、排洪沟等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对近岸海域等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粉尘的影响。应使用商品混凝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拌和等过程中的粉尘和噪声污染。施工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应全部综合利用。施工建筑垃圾须运至经环卫部门同意的合适场地进行处置,生活垃圾须收集后送城市垃圾处理场处理;集中收集设备安装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废溶剂、废油污及其装置物等危险废物,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二)加强海域施工环境管理,选用对海水环境影响小的施工船舶和施工方式。疏浚和炸礁作业区四周设防污帘,减少悬浮沙的扩散及污染范围。施工船舶含油污水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向海域排放。加强海水水质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施工强度、施工方式及保护措施。

加强海域生态保护工作,落实生态补偿。炸礁、打桩等涉水工程施工应避开鱼类和幼鱼幼虾繁殖旺盛的季节。水下爆破采取对环境影响小的爆破方式,爆破前采用小药量试爆驱赶鱼群。严格落实海洋生态补偿措施,委托专业单位实施增殖放流活动,对增殖放流的结果进行跟踪监测。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同步实施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程。严格控制入厂煤媒质含硫量。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或更先进工艺,脱硫效率不低于98.5%。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选择性催化还原法脱硝,以液氨为还原剂,脱硝效率不低于85%。采用布袋除尘器和静电除尘器除尘,综合除尘效率不低于99.985%。锅炉烟气治理设施对汞协同处理,脱除效率不低于70%。烟气经过1座210米高烟囱排放。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灰场及煤码头等的扬尘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降低各类无组织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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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布设厂区排水系统,不断提高水的利用率。海水温排水通过温排水排放口排海,船舶污水按照海事部门有关规定处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含煤废水、脱硫废水、初期雨水等其他污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或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科学布设取水口和温排水排放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温升、余氯等对排放口周边海域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在排放口影响范围内设置常年跟踪监测点,开展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降低对周边海域的累积性影响。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采用灰渣分除、干除灰系统,提高炉渣和脱硫石膏等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率,粉煤灰应回用于水泥、硅酸盐建材制品、复合肥生产及铺路等,湿法脱硫产生的石膏应回用于水泥、石膏建材制品生产等。在综合利用不畅时,灰渣及石膏由汽车运至灰场分区贮存,加强物料运输车辆的管理,禁止超载运送物料,运输车辆须采用篷布遮盖,选择适当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减轻对运输道路沿线周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贮灰场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中Ⅱ类场地要求进行建设和使用。

(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对地下水的污染。对脱硫区、事故油池、污水管网、贮煤场等重点控制区域要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控制项目对地下水的影响。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七)加强码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装卸作业并配套环保设施,防止装卸物料的散失并污染海洋环境。进港船舶和工作船舶的污水、污油和垃圾须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严禁排入附近海域。

(八)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装置区、油罐区、制氢站和液氨储槽区的环境管理及围堰和液体收集处理工作,加强对除尘、脱硫、脱硝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灰场运行的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海事部门等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设置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水池,一旦出现事故,须及时报告环保部门并采取措施处理,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严格规范船舶行驶、停靠和装卸等作业,避免发生船舶碰撞事故。不利气象条件下,船舶须停止装卸作业。码头总平面布置应有完善的救援通道、应急疏散通道,并按照《港口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JT/T451—2009)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设施和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制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演练。

(九)进一步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采样口。

(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我厅和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强化项目运营期环境保护监测监督管理。要认真落实环境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环保工作责任制。定期开展项目区域环境质量跟踪监测工作,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控计划,发现问题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五、项目工程规模、选址、生产工艺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六、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营运过程中应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施工和试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项目竣工试运营前函告我厅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试运营之日起三个月内须按有关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5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生态环境监察总队,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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