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审批钦州热电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中电投北部湾(广西)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钦州热电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的请示》(北部湾热电计划〔2014〕14号)收悉。
审查过程中,我部收到广西钦州蓝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关于钦州热电厂一期工程固废处置设施的说明》,证明其已与你公司终止并撤销固废处置协议。经核查,你公司未如实反映上述情况。鉴于该项目事故灰场和固废处置措施不落实,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