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哥国家检察院本周(7月6日-7月12日)颁布了一项命令(C-165-2015),规定了对小规模或分布式太阳能发电商销售电力的相关要求。
根据该规定,无论太阳能电池板的容量为多少,发电方都必须满足与20兆瓦以下私人发电站相同的要求,即遵守1990年第7200号法律的相关规定,获取哥公共服务监管局(ARESEP)的公共服务特许权,有效期为20年。为了获得该特许权,申请人必须获得哥国家电力电信公司(ICE)颁发的合格函,然后等待该机构举行公开招标,并授予发电方在电力系统中的一定空间。在招标过程,申请人的发电质量及发电量还需要和其他大型私人发电厂竞争。如果光伏发电系统的容量超过了2兆瓦,除了上述要求之外,发电方还需获得国家环境技术秘书处(SETENA)的环境影响研究批准,且至少35%的公司资本须属于哥斯达黎加居民。另外,还必须在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障基金(CCSS)和社会发展和家庭津贴基金(FODESAF)中注册。如果发电方居住在瓜纳卡斯特,第7200号法律还规定只能向由国家电力电信公司(ICE)和国家电力照明公司(CNFL)两家公司销售电力。
如果太阳能发电仅供自己使用,执行简单净额结算(根据用电需要与配电商交换电量),国家检察院规定该情况不属于公共服务,因而不需要获得哥公共服务监管局(ARESEP)的公共服务特许权以及哥国家电力电信公司(ICE)的合格函,但仍需满足一系列手续。首先,发电方需要和配电商协商合同,并在环境和能源部登记合同,然后才能接入国家电网。初始联网费用在48700科朗到120万科朗之间,另外还需为输入电网的每千瓦时电力支付9到28科朗。由于环境和能源部尚未颁布相关法规,目前仍然无法实施净额结算。能源副部长艾琳卡尼亚斯表示9日将根据国家检察院的规定调整法规,然后征询公众意见,一旦发布法规,简单净额结算将成为可能。
此外,如果发电方选择购置太阳能电池板,且不接入电网,则无需满足任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