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降耗,推动构建“高精尖”的经济结构,根据《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制订本细则。
一、实施范围
(一)本市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单位);
(二)在生产或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企业(单位)。
二、执行标准
(一)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含)以内的企业(单位),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度电加价0.2元;
(二)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企业(单位),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加价0.5元;
(三)在生产或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企业(单位),执行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加价0.5元。
三、执行程序
(一)监察。
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开展对本市用能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包括国家和本市颁布实施的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情况的专项监察,并于6月底前完成执行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情况的监察工作。
(二)确定和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节能监察结果,发文通报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单位)名单(包括法人单位名称、加价用电范围、加价标准和加价起征日期),并通知北京市电力公司按月征收差别电价电费。
(三)退出。
1.对于单位产品能耗(电耗)超过限额标准的企业(单位)应在执行差别电价6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满后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复查书面申请及整改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将对提交复查申请的企业进行复查,如企业达到整改要求复查通过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停止执行差别电价。
2.对于在生产或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被实施差别电价的企业(单位),在整改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停止执行差别电价。
四、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