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电力网 » 电力政策法规 » 国内 » 地方法规 » 正文

北京市超能耗限额单位(产品)和使用淘汰类用能设备与生产工艺单位差别电价实施细则

日期:2015-07-07    来源:北京发改委

国际电力网

2015
07/07
09:42
文章二维码

手机扫码看资讯

关键词: 差别电价 节能降耗 北京发改委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降耗,推动构建“高精尖”的经济结构,根据《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制订本细则。

一、实施范围

(一)本市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单位);

(二)在生产或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企业(单位)。

二、执行标准

(一)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含)以内的企业(单位),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度电加价0.2元;

(二)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企业(单位),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加价0.5元;

(三)在生产或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企业(单位),执行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加价0.5元。

三、执行程序

(一)监察。

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开展对本市用能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包括国家和本市颁布实施的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情况的专项监察,并于6月底前完成执行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情况的监察工作。

(二)确定和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节能监察结果,发文通报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单位)名单(包括法人单位名称、加价用电范围、加价标准和加价起征日期),并通知北京市电力公司按月征收差别电价电费。

(三)退出。

1.对于单位产品能耗(电耗)超过限额标准的企业(单位)应在执行差别电价6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满后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复查书面申请及整改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将对提交复查申请的企业进行复查,如企业达到整改要求复查通过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停止执行差别电价。

2.对于在生产或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被实施差别电价的企业(单位),在整改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停止执行差别电价。

四、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返回 国际电力网 首页

能源资讯一手掌握,关注 "国际能源网" 微信公众号

看资讯 / 读政策 / 找项目 / 推品牌 / 卖产品 / 招投标 / 招代理 / 发文章

扫码关注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

购买阅读券

×

20张阅读券

20条信息永久阅读权限

19.9

  • ¥40.0
  • 60张阅读券

    60条信息永久阅读权限

    49.9

  • ¥120.0
  • 150张阅读券

    150条信息永久阅读权限

    99.9

  • ¥300.0
  • 350张阅读券

    350条信息永久阅读权限

    199.9

  • ¥700.0
  • 请输入手机号:
  • 注:请仔细核对手机号以便购买成功!

    应付金额:¥19.9

  • 使用微信扫码支付
  • 同意并接受 个人订阅服务协议

    退款类型:

      01.支付成功截图 *

    • 上传截图,有助于商家更好的处理售后问题(请上传jpg格式截图)

      02.付款后文章内容截图 *

    • 上传截图,有助于商家更好的处理售后问题(请上传jpg格式截图)

      03.商户单号 *

      04.问题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