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降耗、推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及《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订我市工业企业差别电价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部分高能耗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北京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的工业企业。
二、名单提出
(一)提出拟征收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
各区县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依托乡镇、街道等,在对本区域工业企业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按照实施差别电价的行业、工艺范围提出拟征收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市经济信息化委予以指导。
(二)审核
各区县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区县有关部门对拟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行业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名单进行确认及评估。
(三)征求意见
各区县工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经审核、拟征收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同时将公示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企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审定
各区县工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公示结果,审定最终征收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征收
各区县工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征收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并正式发文通知相关企业。市经济信息化委书面通知市电力公司对列入名单的企业征收差别电价,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各区县工业主管部门每半年向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报本区县差别电价执行情况,包括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改造和调整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四、停止征收
实现整体关停或淘汰落后工艺的企业,可书面向企业所在区县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停止征收差别电价申请,区县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通知市电力公司暂缓或暂停征收差别电价。经核实后,正式停止征收差别电价;否则追缴暂缓期或暂停征收的差别电价电费。
五、本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