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市物价局、工信委,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有关精神,为缓解当前我区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决定对我区部分市暂时恢复丰枯水期季节性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南宁、柳州、桂林、贵港、百色、崇左范围内由自治区主电网供电的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电(不包括化肥、蔗糖、农药、农膜生产、污水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生产用电及发电企业在启动调试阶段用电)。上述六市所属县范围内的大工业用电可参照执行。
二、执行时间
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2015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含有7月1日前用电量的,可按日均用电量及天数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三、执行价格
执行范围内的用户电度电价按下表执行,基本电价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桂价格〔2015〕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类别 | 丰水期 | 枯水期 | |
7-9月 | 10-12月 | ||
大工业用电 | 1-10千伏 | 0.5707 | 0.7007 |
35-110千伏 | 0.5477 | 0.6737 | |
110-220千伏 | 0.5247 | 0.6467 | |
220千伏及以上 | 0.5067 | 0.6247 | |
电解铝、合成氨、电石、铁合金用电 | 1-10千伏 | 0.5177 | 0.6347 |
35-110千伏 | 0.497 | 0.6104 | |
110-220千伏 | 0.4763 | 0.5861 | |
220千伏及以上 | 0.4601 | 0.5663 |
上述价格包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