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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售电市场火爆:市场制度建设紧锣密鼓 谁能率先参与?

日期:2015-06-17    来源:中国能源报

国际电力网

2015
06/17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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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售电市场 售电牌照 售电侧 电力法 输配电价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电力市场建设、交易体制改革、发用电计划改革、输配电价改革和售电侧体制改革等五个电力体制改革关键性配套文件已形成征求意见稿。这些文件提出,将在今明两年先在全国范围选择2至3个省份进行综合试点,放开工商业大用户参与售电侧市场,根据负面清单开放社会资本组建售电商。

备受关注的售电市场改革将触及国网利益核心区,意味着千亿利润蛋糕的再分配。

火热的售电市场

如果在百度中键入关键词“售电公司”,相关搜索结果约48,600,000个。继9号文提出要“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后,组建售电公司,进军售电业务,日益成为社会资本关注的焦点。

9号文发布之后,《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电力应急机制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多个配套细则已经出台,但售电侧相关配套文件还未正式发布。

虽然政策还未正式发布,但丝毫不影响社会资本对售电市场的热情。据不完全统计,广东、江苏、山东、黑龙江等地已经注册了16家售电公司,其中有从事电力施工、安装等业务的民营企业、拥有自供区和用户的大工业企业以及发电企业。

售电市场为何能如此引起社会资本重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售电侧市场开放后的总收入是万亿级别,净利润将是千亿级别。据测算,目前电网购销差价在0.2元/千瓦时左右,按2014年5.52万亿千瓦时全社会用电量来测算,总计将有1.1万亿元的购销差价重新分配。若售电侧有10%的收益,则可贡献超过千亿元的利润蛋糕;若有20%的利润,则可贡献2200亿元左右的利润。

谁能率先参与售电?

关于售电主体,9号文描述的较为笼统: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主体,允许其从发电企业购买电量向用户销售;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售电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投资和组建售电主体进入售电市场,从事售电业务。

曾鸣认为,售电业务放开将面临错综复杂的制约因素,售电侧需面对多种用户,特别是居民用户。相比之前的发电侧放开,售电侧放开复杂程度更甚。

“包括五大发电集团、各省属发电公司在内的电源企业适宜首先介入售电。”据曾鸣分析,电源企业多是国有企业,,所以即使在改革中出现了一些状况,如在制定具体细则时没有想到或者推动过程中产生了新问题等,也相对比较容易解决;另外,凡是进入售电业务的市场主体,现阶段都需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不能完全唯利是图。而发电央企、国企原本就需要承担这类社会责任。

近日有媒体公开了《关于推进售电侧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部分内容,该文件明确,售电侧体制改革要与电价改革、交易体制改革、发用电计划改革协调推进,今明两年先在全国范围内选择2至3个省份进行综合试点,放开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存量工商业用户和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新增工商业用户,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则开放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存量工商业用户和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新增工商业用户,由用户自愿参与售电侧市场,开放社会资本组建售电商。

业内人士认为,从售电首批试点地区的准入要求来看,五大发电集团有望率先拿到售电牌照

售电不是随便说说

成立了售电公司,并不意味着可以参与售电业务。根据《电力法》,从事供电业务要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修改,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但是该修改仅仅是取消了工商管理中的前置审批,也就是说,修改前,想从事供电营业的单位需要先向电力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供电营业许可证》,然后,再拿着《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修改后,想从事供电营业的单位可以直接向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了。

是不是拿到营业执照的售电公司就可以任性的开展售电业务了呢?显然不是。

有业内人士分析,一个拥有100万混合用户的中等售电公司,年售电量至少在50亿度,每年购电或生产的成本至少在10亿量级左右,即使有预付费及其他金融措施可以保证部分现金流,但至少为亿级的企业注册金理应成为获取大批量客户的先决条件。如此高的门槛,不少中小型企业只能望洋兴叹。

而且,目前售电侧法律条款有待理顺。《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在已经有电网公司合法供电的情况下,如果《电力法》不修改,售电公司的设立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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