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环评审批的实施意见》提出,要严格低热值煤发电环评审批标准,做到依法合规、严格审批、优化程序、强化服务、提高效率、加强监管,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意见》明确了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的审批标准。
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环境敏感区,一律不得建设低热值煤发电项目。
新建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4〕62号)中提出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尘超低排放限值。
落实国务院《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函〔2012〕146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中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要求,太原市作为重点控制区,全境只能建设“上大压小”或热电联产燃煤发电项目;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市作为一般控制区,所设区(不含县)只能建设热电联产燃煤发电项目;全省所有城市(含县级市)建成区、规划区只能建设热电联产燃煤发电项目。
严格执行国函〔2012〕146号、环办〔2014〕30号要求,项目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相关指标超标的,所在地设区市政府要制订区域污染物倍量削减方案。污染物削减以省政府规定的超低排放限值排放量为基数。要明确削减源,包括关停淘汰落后机组和污染严重企业或设施、集中供热取代的小锅炉、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等削减的排放量。所在地设区市政府要出具承诺函,明确工作要求、完成时限和责任领导。
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有关要求,火电行业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他行业。总量指标可从企业内部置换取得,不足部分要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省环保厅审核。
其中,有5种项目可获得优先原则。
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明显、污染物削减方案措施及粉煤灰利用处置扎实可行的项目。投资主体在省内有良好环保业绩,单机规模大、参数高、煤耗少、排污小的项目。在区域污染物削减工作中关闭淘汰小火电机组的项目。在大型洗煤厂旁建设并采用皮带密闭输送的项目。向城市和园区集中供热,达到热电联产要求的项目。
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环评文件经技术评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报省环保厅政务大厅受理后,按照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审批程序有关要求,经审查合格后出具批复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