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2014年1-12月份有关垃圾焚烧发电厂上网电量及电价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15〕1362号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佛山、东莞、茂名市发展改革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相关发电企业:
根据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粤价〔2012〕170号)规定,经审核,现就佛山市南海垃圾焚烧发电二厂等发电企业2014年1-12月份的上网电量及电价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已调整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从2014年9月起,垃圾焚烧发电厂对应执行的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02元(不含接网费用)。
二、佛山市南海垃圾焚烧发电二厂、东莞市横沥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广州市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厂、茂名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东莞市市区垃圾处理厂技改增容项目2014年1-12月份的上网电价及对应的电量详见附件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