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原来承担的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工作取消,各发电企业不需提出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申请,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不再出具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批复函。
根据国务院通知,并网安全性评价不再作为新机商转的基本条件。新建机组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停止执行调试电价,执行国家规定电价。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其他工作按照原国家电监会《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规定执行。
日期:201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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