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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起征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日期:2015-02-10  

国际电力网

2015
02/10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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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浙江 燃煤发电 排污权

日前,浙江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发布通知,将向浙江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氮氧化物和氨氮初始排污权征收有偿使用费。排污权有偿使用可以让企业珍惜有限的排污权,从而有效地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目的。
 
  此次将要征费的对象包括了全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目前,浙江共有22家符合条件的燃煤发电企业。核定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氮氧化物和氨氮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分别为1000元/年·吨、4000元/年·吨,该标准自2015年开始执行。“十三五”期间,根据环境资源市场的供求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浙江还将对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再适时进行调整。
 
  据了解,燃煤发电企业是浙江空气污染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公开数据显示,2013年浙江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26万吨,占全省排放总量的44.4%;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39万吨,占全省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51.5%。在“总量控制”前提下,政府向污染企业征收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同时使企业成本真实反映环境保护的要求,从而达到防治污染的目的。浙江近年来大力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的清洁排放改造。据《浙江日报》报道,截至2014年底,由浙能集团领衔的全省统调燃煤机组已启动清洁排放(超低排放)22台,共计1576万千瓦,完成投运9台,共687万千瓦。而根据已经印发的《浙江省2014—2017年大型燃煤机组清洁排放实施计划》,浙江将力争在2017年前完成所有燃煤发电机组的清洁排放改造工作。届时,省内燃煤发电行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粉尘排放总量可望比目前再减少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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