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电力生产、运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天津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经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天津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市电力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电网建设和改造要求,组织编制全市电力空间布局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电力设施遭到外力破坏,发生电力安全事故时,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不得擅自进入发电厂、风力及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场所、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擅自移动或者损害计量装置、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附属设施;擅自在变电站围墙向外延伸3米的区域内,搭建建筑物、开挖坑渠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危及发电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影响发电、变电专用的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等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施放风筝、气球等飞行物体或者空中漂浮物体;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讯线缆、广告牌等设施;利用杆塔、拉线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或者作起重牵引地锚;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擅自拆卸杆塔、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