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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应对“电荒”

日期:2008-08-07    来源:财经  作者:李其谚

国际电力网

2008
08/07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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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价 电荒

  面对日益严峻的“电荒”形势,国务院又提出了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的措施。

  8月5日,国务院发布《全民节能行动通知》(下称《通知》)称,地方政府可以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对于高耗能的产业,地方政府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提高实施标准。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取消地方自行出台的高耗能企业电价优惠政策。

  差别电价是电价主管部门的项特殊电价政策,即在正常电价之外,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实行加价。
 
  《通知》中还特别规定,各地可进一步完善峰谷电价,合理调整峰谷价差、时段和实施范围。研究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式电价。
 
  “在电煤价格飙升,电价上调还面临重重压力下,提高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分时段电价上浮有利于用户采取节电、错峰、避峰用电等措施,在电价保持刚性的情况下调节电力供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电力分析师告诉记者。

  上半年,一些地方已开始实施了峰谷电价政策。率先对电煤进行限价的山东省不仅调高了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并开始试行尖峰电价政策。在尖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70%(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不在调整之列),往年则是上浮40%。此外,北京、河北、湖南、浙江、福建、天津、重庆等省市也实行了尖峰电价政策,重庆市的政策是“尖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70%”。
 
  不过,此前差别电价政策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下称中电联)的一位专家告诉记者,其原因大部分恰恰是地方政府不愿意执行差别电价。

  近年来,国务院曾经多次扩大差别电价的实施范围,并屡次发文禁止地方对高能耗企业出台优惠电价。2004年6 月,国家发改委开始对电解铝、钢铁等六个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这些行业中,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用电价格在正常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加价2分钱和5分钱。 2006年9月,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扩大了差别电价的实施范围,提高了差别电价的加价标准,并明令禁止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

  2004年以来,国家电监会曾多次对差别电价的实施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差别电价政策自2004年出台以来,在地方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违反政策向高耗能企业提供优惠电价的情况是比较多的。”国家电监会一位官员告诉记者。

  上述中电联专家表示,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等压力,并无动力对高能耗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此次再次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能否起到实效,仍有待观察。

  “国家关于电价改革的实施办法已经下发多年,但中国的电价市场化改革止步不前,所以造成了目前的局面。反而越来越多地运用计划时代的电力定价方式,这必然带来越来越多的矛盾。”上述中电联专家向《财经》记者表示,当务之急是尽快推动电价的市场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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