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11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通知明确,自11月29日起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0.12元 /升;柴油消费税提高0.14元 /升。
据悉,这是自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首度调整成品油消费税。通知规定,自11月29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同时,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的消费税;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第一大石油进口国,石油对外依存度已接近60%,且成品油消费量呈稳步上升的趋势。此次着重调整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范围和税率,停征有关基金和将不宜继续征收消费税的予以取消,是力图通过实施“有增有减”的政策调整措施,增强消费税合理引导消费需求、促进节能环保的作用。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新增收入,将主要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节约能源,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
此外,记者获悉,由于近期国际市场油价震荡下行,以及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提高,国家发展改革委28日发布通知表示,这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与应降价金额相当,因此,国内成品油价格维持不变,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