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电力网 » 电力行业要闻 » 电力媒体聚焦 » 正文

福建电力呼吁加快电力地方法规立法工作

日期:2014-11-04    来源:国际能源网  作者:本站专稿

国际电力网

2014
11/04
13:08
文章二维码

手机扫码看新闻

关键词: 福建电 电力 地方法规

  电网跨山涉水,因点多线长面广而使得对涉电违法犯罪防不胜防。因此,确保电网安全是一项任重道远需要长抓不懈的艰巨任务,也是需要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参与的系统工程,更需要法律保障和依法护电。

  电是一种以光速传输,又看不见摸不着的特殊商品。电的生产、输送、使用和销售都是在瞬间同步完成的;而且在这瞬间,发、输、配、用各个环节必须保持实时平衡。任何一个环节或部位发生问题,都会影响其他环节和全局:小则跳闸导致生产、生活供电中断,大则造成大面积停电,甚至整个电力网络崩塌、瓦解,影响社会安全稳定。2003年,美国加州大面积停电,造成大动乱、大恐慌、大衰退、大萧条;2012年,印度电力故障引发电网解体,影响6亿多人的生产生活用电……

  前车之鉴,惨痛教训,给我们敲响警钟:确保电网安全运营刻不容缓,加快电力地方立法刻不容缓,依法护电管电刻不容缓!

  电网跨山涉水,因点多线长面广而使得对涉电违法犯罪防不胜防。因此,确保电网安全是一项任重道远需要长抓不懈的艰巨任务,也是需要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参与的系统工程,更需要法律保障和依法护电。

狠抓源头整治法规建设滞后

  新中国成立40多年,第一部《电力法》才出台。《电力法》自1996年4月1日实施以来,至今18年未做修改,已无法解决新形势下的新问题。特别是《刑法》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之后,各界要求修改《电力法》的呼声与时俱增,但至今还不见动静。

  2009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应急措施,虽然加强了行政执法力度,但却无法填补法律的空白:

  一、《办法》制定颁发时极少涉及地下电缆、海底电缆的建设与保护内容。仅莆田供电公司辖区2011年就发生3起海底电缆外破事件,直接经济损失逾500万元,至今都无法索赔。

  二、《办法》作为行政法规,效力等级较低,不能作为审判依据。对于电力线路安全走廊内与日俱增的违章建筑、违章开采、违章作业、违章取土、速生林顶上高压线(简称“树线矛盾”)等该追究法律责任的却无法查处。

  三、《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罚力度不够,如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仅规定处罚1万元以上的罚款,因威慑力不足,难以确保电网安全。

  目前,江苏、重庆、湖南、上海、湖北、海南、安徽、陕西等16个省市均已制定了相关电力地方综合性法规。这些法规都结合了当地实际,对国家法律、法规涉及的电网规划、建设、电力设施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等内容作出补充和细化。

  16省市电力法规地方立法的成功经验,不仅给福建省依法护电、依法管电提供了借鉴,而且应该抓紧推广刻不容缓。这是因为:

  损失惨重

  据统计,2009年至2012年,我省共发生破坏盗窃10千伏以上电力设施案件1945起,其中盗窃829起,外力破坏1116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96.82万元;我省电力线路走廊内存在违章建筑、违章采石、违章作业及爆破、违章取土等安全隐患776处。

  2013年,我省共发生盗抢、破坏电力设施涉电犯罪和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事件523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35.93万元。其中,涉电犯罪案件201起,经济损失276.31万元;施工等外力破坏事件(简称“外破事件”)322起,造成经济损失359.63万元。随着大中城市市区面积翻几番的拓宽,许多原在路边的配网电杆变成了“路中杆”,汽车撞杆的外破事件也随之逐年成倍地增多,仅2013年汽车撞杆逃逸事件全省就有近百起。

  山林火灾,是危害电网安全的第一杀手。仅2010年至2013年3月,线树矛盾引起的火烧山、阻挠等事件就有42起。更令人担扰的是:我省电力线路走廊内有近3382.91亩速生林要顶上高压线,将在3年内对电网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频频受阻

  电网是国民经济的主动脉,电力建设只能超前不能滞后。然而问题较为突出在电网规划和建设中,因林木砍伐和建筑物、构筑物拆迁的补偿,漫天要价现象严重,使电网规划和建设频频受阻。2009年至2012年,因工程施工受阻延期1年以上投产的输变电工程达87个,比例为6.3%。例如晋江LNG电厂—湖池I、Ⅱ回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自2008年开工以来,因部分地区青赔受阻,线路路径历经5次变更,直到2011年5月才投运。

  2009年至2012年,我省因城市规划局部微调或招商引资项目的不确定性,以及城市道路建设、站址地面物拆迁不同步等因素,被迫调整已纳入规划的电力建设用地32个、电力线路29条。例如泉州220千伏洋埭输变电工程2002年3月已取得核准,因变电站用地与政府新引进的太古集团项目用地重叠,导致变电站用地2次变更,工期前期受阻达4年;泉州220千伏后坑输电变电工程2008年7月已取得路条,但2010年10月开展线路设计踏勘时,发现有一回路径已被燃气管道占用,导致线路重新选择路径,工程延迟至2013年3月开工……

  查处不力

  由于长期采用的是“先用电、后交费”的模式,一旦用户逾期交费,还需要等一个月以上才可能被供电企业依法中止供电,这近70天的电费回收周期常使供电企业蒙受巨额损失。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户的经济成分复杂化、利益多元化,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小型商业用户等)的破产倒闭、恶意欠费等情况经常发生。据统计,自2009年至2012年,全省恶意欠费逾亿元。同时,还查获窃电户11460户,损失电量3896.75万千瓦时,损失电费2420.29万元。

  近几年来,盗窃电能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窃电手法多样,窃电行为越来越隐蔽,甚至还滋生了为窃电服务的“专业”人员(专业户)和制造、销售各种窃电装置的地下奸商。2013年8月,福安、福州晋安刑警联手侦破“全国首例智能电表高科技窃电系列案”,查明江鸿、周宏华、郑璧等人在福安作案40多起,在福州作案30多起。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因此,对窃电专业户和地下奸商不仅要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还要追究其“传授犯罪方法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仅要并处巨额罚金,还要追缴其改装电表和传授犯罪方法的违法收入,绝不能让罪犯在经济上得到任何便宜;对于有前科的惯犯,更应该数罪并罚从重处罚。

  据电力部门反映,全国首例智能电表高科技窃电系列案的3名始作俑者江鸿、郑璧、周宏华,系同一团伙3名首要分子,却被分开在福安、福州晋安两地审判,又未将两地盗窃总数额累计计算,只能造成重罪轻判;未将电力部门破案成本和更换被破坏智能电表费用列入“失主损失”,也未将改装电表,传授犯罪方法的违法收入列入量刑情节,只能造成案件降级降格处理,无法震慑犯罪。例如,犯罪团伙中 “祖师爷”级人物、犯有前科的“窃电专业户”周宏华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电力发展规划,不仅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相协调,还要超前、长远规划。电网建设项目若不能按照原定的时间、位置建成投产,轻则影响所在区域已有居民和工商业用户的用电容量和供电可靠性,重则影响新增用户的用电报装申请,乃至影响当地的整个经济建设发展。

  电费回收风险越来越大,高科技窃电越来越猖獗,是新时期的新问题,不但影响了供电企业的再生产和偿付发电企业上网电费的能力,更重要的是使国家电费财产造成流失。

  电网安全运营,是平安建设的基础,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是振兴中华的基础。各界要求“依法治电、依法管电、依法护电、依法用电”的呼声与时俱增。

  有识之士和电力部门疾呼:要借鉴外省成功经验,在电力规划、建设,电力设施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等方面,尽快制定地方综合性法规,以确保电网安全运营。

返回 国际电力网 首页

能源资讯一手掌握,关注 "国际能源网" 微信公众号

看资讯 / 读政策 / 找项目 / 推品牌 / 卖产品 / 招投标 / 招代理 / 发新闻

扫码关注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