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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中山市保护电力设施目标考核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6-07-06    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  作者: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

国际电力网

2006
07/06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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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关于 下发 中山市 电力 设施 办法 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民众、沙溪、大涌、黄圃、板芙、南朗、坦洲等镇政府:
敬告:本文版权归中山网所有,转载时请注名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我社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Http://www.zsnews.cn   为维护我市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和电网安全运行,加大打击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的力度,鼓励广大群众和单位积极参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将《中山市保护电力设施目标考核奖励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打击盗窃和破坏电力
                           设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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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保护电力设施目标考核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维护我市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和电网安全运行,加大打击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的力度,鼓励广大群众和单位积极参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相关机构、部门职责
   1、中山市打击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各项电力设施保护目标考核工作的开展,监督奖励资金的使用。
   2、中山市打击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保护电力设施工作考核目标;负责组织实施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负责审核各类电力设施保护奖励申请以及检查奖罚机制落实执行情况。
   3、各镇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的责任部门、单位开展工作。各村(居委会)、治安巡逻队应根据自身实际,负责配合做好对辖区的电力设施进行巡逻、保护和预伏,建立联防机制,并配合镇公安分局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专项行动。
   4、各镇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的行动方案,组织、落实、调配警力及治保力量开展涉电案件的打击和防范工作。
   5、各供电公司及电网设备管辖单位负责所属镇区的电力设施巡视维护、保护宣传、案件统计上报、构筑与各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通报渠道,协助镇政府和公安部门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工作;负责受理所属镇区范围内各类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奖励的申请。

   第三条 考核目标
   通过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电力设施保护措施,力争将全市的发案率控制在较低水平范围内,力保我市各主干电网的运行安全。
   1、确保全年各镇区电力设施案发数控制在中山市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办公室所下达的指标之内,确保全年各镇区无重大案件发生。
   2、确保全年各村(社区居委会)电力设施案件发案数不超过2宗。

   第四条 考核试点范围
   火炬、民众、沙溪、大涌、黄圃、板芙、南朗、坦洲等八个镇区

   第五条 考核办法
   (一)考核奖励对象
   对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中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二)月度目标考核
   1、每月市打击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向考核镇区公安分局调拨5000元,作为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动经费,考核镇区公安分局须确保月度全镇电力案件不超过该镇年度案发指标数的20%,发案每超1宗,从次月的月度行动经费中扣罚15%。
   2、对签订保护电力设施责任书的村(居委会)设立每月1000元月度责任奖励金,责任单位辖区当月每发案一宗,从次月的月度奖励金中扣罚500元。
   (三)年度目标考核
   1、对在考核期内未发生一起电力设施被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镇区,给予5万元的奖励,授予“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先进镇区”称号,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彰;
   2、对侦破涉电案件工作成绩突出,考核期内破案数占发案数的50%以上的单位(指各镇区公安分局)给予2万元奖励,授予“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彰;
   3、对在考核期内完成本镇区年度保护电力设施责任目标的达标镇区给予2万元奖励,并授予“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达标镇区”称号;
   4、对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措施得力,落实责任并完成全年保护电力设施责任目标的达标村(社区)给予经济奖励1000元,并授予“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达标村(社区)”称号。
   5、对考核镇区所有达标村中工作成绩突出的前三名的村(社区)给予3000元奖励,并授予“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达标示范村(社区)”称号。
   6、对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先进镇区、达标镇区,市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供电部门对该镇区的农网改造工程给予优先安排。
   7、对在整顿废旧金属收购、加工行业中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经贸、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参照举报、破案奖励的标准计奖。
   (四)举报、参与破获案件的奖励:
   1、对只检举但不直接参与现场侦查的检举人,按案件直接损失金额的5-10%进行奖励;
   2、对检举且直接参与现场侦查、提供查获重要线索的检举人,按案件直接损失金额的10-20%进行奖励;
   3、对到现场协助查处的其他有关人员,按案件直接损失金额的5-10%进行奖励;
   (五)对直接参与破获重特大案件的办案单位或有功人员的奖励:1、涉案金额达30万元及以上为特大案件(系列案件金额可累加计算),对破获特大案件的办案单位或有功人员给予经济奖励10000元。
   2、涉案金额达10万元至30万为重大案件(系列案件金额可累加计算),对破获涉案金额20万元至30万元重大案件的办案单位或有功人员给予经济奖励5000元;对破获涉案金额10万元至20万元重大案件的办案单位或有功人员给予经济奖励3000元。
   以上每一宗保护电力设施奖励金额:下限为500元,上限为50万元。由行为人或单位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所属镇区供电公司提出奖励申请,由供电公司协助申请单位或个人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当地供电公司负责填报《保护电力设施奖励审批表》(见附表),向市打击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六条 奖金的兑现
   1、对举报、参与破获案件的奖励,由市打击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兑现奖金给有关人员。其有关个人所得税由兑现奖金的单位代扣代缴。
   2、对各镇区的月度目标考核工作,由市打击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次月5日组织考核实施。
   3、对各镇区的年度目标考核工作,由打击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次年1月份组织考核实施。

   第七条 中山市打击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本目标考核奖励办法进行检查总结,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新的法规、条例等文件对相关考核指标、奖励办法进行修改调整。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打击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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