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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委和电监会制定《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2008-06-24    来源:电监会  作者:电监会

国际电力网

2008
06/24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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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标委 电监会 电力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依据《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管理办法》,近日共同制定了《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对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试点企业的确认申请及受理程序、确认准备和现场确认程序、确认结果处置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细则》的出台,将有力推动电力企业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企业标准体系,促进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序、高效、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确保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和电力优质服务于社会各行各业。
    《细则》规定,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分A、AA、AAA、AAAA四级。试点及确认工作按照企业自愿、市场推动、政府引导和客观、独立、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试点及确认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由国家电监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该《细则》适用于电力行业的设计、施工、生产(发电、输电、配电、供电)、试验、修造等企业的试点及确认工作。
    为推动工作开展,国家电监会设立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具体负责试点及确认工作的日常管理,组建专家库,组织开展AAAA级确认工作。电监会派出机构和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报国家电监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后备案。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开展所辖地域的试点及确认工作,推荐专家库成员,组织开展AAA及以下级确认工作,并接受确认办公室的指导。
    《细则》明确指出,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的企业,国家电监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可视需要组织抽查,对达不到原确认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参与确认工作的有关人员如有违规行为的,确认办公室取消其参与确认工作资格,并通报相关单位。企业可以在对外宣传时明示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标志。(《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评分细则表》等内容详见国家电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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