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远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承担填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及其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的职责,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任职期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除由于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以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
公司在接到上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填报相关持股变动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通过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本公司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增持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10日内;
(二)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披露前10日内;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在权益变动报告、公告期限内和报告、公告后2日内;
(四)自知悉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或在决策过程中,至该事件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买卖本公司股份且在该期限内;
(六)《证券法》第47条规定的情形;
(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委托或其他方式买卖本公司股份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进行股份买卖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办法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应当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远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切换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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