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6月10日召开的山东电力集团公司2008年贯彻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工作会议上了解到,自2008年6月10日抄见电量起,山东省开始执行新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主要内容包括调整峰谷时段和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并将试行尖峰电价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煤电油气运和农资供应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参照国内其他省市峰谷价差水平及沿海省市大都出台尖峰电价的做法,山东省政府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适当扩大峰谷用电差价,制定出台尖峰电价政策,引导、安排电力用户错峰、避峰用电。6月6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经贸委以鲁价格发[2008]96号文件公布了我省峰谷分时电价调整政策,规定自2008年6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其主要内容有:一是调整了峰谷时段。高峰时段为8:30-11:30和18:00-23:00,低谷时段为23:00-7:00,其余时段为平段。二是调整了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将现行高峰、低谷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下浮动50%调整为上下浮动60%。三是试行了尖峰电价政策。将高峰时段中的10:30-11:30和19:00-21:00划分为尖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70%。由于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不实行峰谷电价,所以不在本次调整之列。
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后,可以更加充分的发挥电价的调节作用:用户通过采取错峰、避峰用电等措施,可以降低用电费用,发电企业可以提高设备利用效率,保证机组平稳运行,供电企业也可以减少供电成本,从而实现发、供、用电三方的共赢。这对于保障当前电力供应,优化电力资源利用效率,提高电网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要求各市供电单位,要积极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汇报工作,向广大电力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为峰谷分时电价调整政策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确保政策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加强组织领导,确保6月底完成全省直供区11万套计量装置的调整任务,加强对95598电力营销服务人员的培训,做好客户的咨询解答工作。进一步细化有序用电方案,提高优质服务水平,促进全省有序用电,保障全省电力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