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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执行新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日期:2008-06-11    来源:国际能源网  作者:济南供电公司

国际电力网

2008
06/11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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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山东 峰谷分时 电价政策

 自今天起,我省开始执行新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自今天的抄见电量起,现行的高峰、低谷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下浮动50%调整为上下浮动60%,尖峰电价试行按基础电价上浮70%,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不在本次调整之列。

    因电煤供应紧张,我省今年夏季供电面临短缺。为合理地引导用电消费,充分发挥电力效益,我省参照国内其他省市峰谷价差水平及沿海省市大都出台尖峰电价的做法,决定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适当扩大峰谷用电差价,制定出台尖峰电价政策,引导、安排电力用户错峰、避峰用电。省物价局、省经贸委近日公布我省峰谷分时电价调整政策,规定自6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根据新的峰谷电价调整政策规定,用电高峰时段为8:30-11:30和18:00-23:00,低谷时段为23:00-7:00,其余时段为平段。新的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分别为,现行高峰、低谷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下浮动50%调整为上下浮动60%。同时,我省开始试行尖峰电价政策,将高峰时段中的10:30-11:30和19:00-21:00划分为尖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70%。
   
  各县(市)区网供电力负荷分配表

  单位:万千瓦 时间:2008年6月11日

  全市直供大电力用户暂无 历城区 20.9

  234.7历下区 21.8 长清区 6.6市中区 24.3 章丘市 35天桥区 20.7 平阴县 8.5槐荫区 17.9 济阳县 5.1高新区 13.2 商河县 6.8注:以上负荷限额不含网损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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