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核力发电企业将可享受15年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最高退税比例达到75%。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统一明确了鼓励核电发展的税收政策。
通知规定,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增值税退税款将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返还的比例分3个阶段逐级递减,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第六至第十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第十一至第十五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满15个年度以后,企业将不再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