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贯彻落实,满足有关各方对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的需要,国家电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近日制定了《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印发执行。《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应公开发布节能发电调度相关信息,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公众监督。
据了解,该《办法》是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制定的。《办法》重点解决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了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的内涵,明确了电力监管机构、试点省政府有关部门、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企业应当发布的节能调度信息内容;二是明确了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的方式,对各发布主体发布节能调度信息的手段、时限、发布对象等进行了界定;三是在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工作中,应有效发挥电力监管机构和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
《办法》分总则、信息发布的内容、信息发布的方式、信息发布的监管、争议处理、附则共六章,共计五十条。《办法》明确,各有关单位应公开发布节能发电调度相关信息。确需保密的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由发展改革委和电力监管机构确定,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向特定对象发送。涉及国家安全的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由发展改革委和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相关电力企业论证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公开发布。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行为实施监管。
《办法》明确界定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等发布节能调度信息的范围。
《办法》明确指出,各有关单位应建立信息发布制度,根据信息发布对象的不同,实施信息分类发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方式包括网站、信息发布会、新闻发布会、书面材料、厂网联席会议等。《办法》规定,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周期包括年度、季度、月度和日。其中,全网发电、负荷需求、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情况等信息根据有关技术条件完善情况在2008年年底过渡到实时发布。在过渡期间,相关数据在生成后24小时内发布。《办法》还对各类信息的发布时限进行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了信息的保密制度、对提供或发布虚假信息的处罚、监管措施、节能发电调度情况报告制度等。《办法》还规定了当相关单位就节能调度信息发布和提供的及时性、准确性发生争议时,电力监管机构如何进行处理。
据了解,《办法》将自《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实施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