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电力网讯:近日,环保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燃煤电厂脱硝设施验收及落实脱硝电价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验收程序和验收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现有燃煤机组进行脱硝改造的,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环保验收;新建燃煤机组同步实施脱硝改造的,由环境保护部委托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对脱硝设施进行先期单项验收。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验收合格文件。
此外,《通知》明确,安装脱硝设施的燃煤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新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应的排放限值要求;脱硝设施必须安装分散式控制系统,实时监控脱硝系统运行情况和存储历史数据;脱硝设施必须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设施,通过环保有效性审核,并取得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