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市场机制实现降耗减排
近年来,随着电力供需矛盾的缓解,一些地方为优化发电资源、促进电源结构调整、实现降耗减排、相继开展了发电权交易的尝试,探索用市场机制解决节能降耗和压缩小机组发电的方法,取得了很好的业绩。这种方式可以在尊重发电企业经营自主权、不推动电价上升的前提下,收到降低能耗和减少污染的双重功效。据统计,大机组替代小机组生产相同数量的电能,可以节省燃料约14%。最近“地球村”对江苏、河南、四川等地的有关做法进行了研究,认为他们的做法值得大力推广。
所谓发电权交易,就是计划合同电量的有偿出让和买入。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在不影响电力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采取双边交易或集中交易的方式完成电量指标的买卖。通过发电权交易,引导鼓励和促使发电成本高的机组将其计划合同电量的部分或全部出售给发电成本低的机组替代其发电,从而达到优化电源结构,降耗减排的目的。
经了解,江苏省在四个月时间,通过开展发电权交易,实现替代电量约60亿千瓦时,节约标煤约30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气体排放6000吨。河南省半年完成替代电量7.18亿千瓦时,节约标煤6万吨。四川省水火电量发电权交易已累计完成77亿千瓦时,多发水电77亿千瓦时,减少弃水900多万立方米,减少标煤消耗约300多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约12万吨,减少灰渣和粉尘排放210多万吨。
三省发电权交易情况
江苏省为落实2010年单位GDP能耗比“十一五”末降低20%的目标,提出“资源节约,电力先行”的要求,在发电环节开展发电权交易,用大机组替代效率低能耗高的小机组发电,效果十分显著。
目前江苏全省统调装机容量为4716万千瓦,在全国省级电网中名列第二,随着近两年新机组的不断投产,全省缺电局面基本缓解,部分时段机组运行还有一定潜能,这为实施发电权交易创造了条件。从煤耗水平看,江苏13.5万千瓦和20万千瓦的机组平均供电煤耗分别比30万千瓦和60万千瓦机组高30克和50克左右;从减排情况看,13.5万千瓦和20万千瓦机组有些还未安装脱硫装置,而60万千瓦和多数30万千瓦机组均安装了脱硫装置,因此节能减排的空间和效果较大。通过发电权交易,既提高了大机组的设备利用率和发电小时数,也使其获得了额外的效益,同时也保证了小机组的基本收益,稳定了职工队伍,从而形成了社会、交易双方共赢的局面。如国电谏壁电厂通过大机组替代小机组发电,节约煤炭2.8万吨,增加收益980万元。
河南省目前发电总装机3340万千瓦,居全国第五位。河南的问题是电源构成中高耗能、高污染的小火电较多。2005年底全省10万千瓦及其以下火电机组共计380台,容量774.25万千瓦,占当年总装机的26.9%;供电煤耗524克/千瓦时,高于全省平均煤耗近150克/千瓦时,资源浪费非常严重。
为完成“十一五”期间能耗降低目标,河南在全省供需矛盾缓解的情况下及时开展了发电权交易,2006年出台了有关发电权交易的规定和办法,制定了相关规则,加大力度限制小火电机组运行,引导小火电机组的关停,采用市场手段,充分发挥了大容量、高参数、高效率发电机组优势,降耗减排成效显著。预计全年发电权交易15.72亿千瓦时,节约标煤33.23万吨,二氧化硫减排约3200吨。
四川省2006年底,全省发电总装机将达到2665万千瓦,其中水电1691万千瓦,占63%。电源结构的问题是没有调节能力的径流式水电站多,小火电机组量大,且发电从业人员多,关停小火电机组压力巨大,职工安置和电厂还本付息是矛盾的焦点。从1999年开始,四川建立了水火电量置换市场,利用市场机制实施了水火电发电权交易,较好地处理了水火电厂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缓解了各方面矛盾,实现了资源的有效利用,调整了电力产业结构的关系,为按期关停小火电机组赢得了时间。
体会和建议
通过调查,地球村的工作人员发现开展发电权交易,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全国范围内电力生产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具有推广价值,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十一五”降耗减排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发电权交易可以在压减小火电机组工作上发挥建设性作用
从长远看,小火电机组将分类逐步关停。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最大困难在于电厂人员的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理。实施发电权交易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上述两方面问题的压力,使其有平稳的过渡期。因此,建议将实施发电权交易与关停小火电工作统筹考虑,做到衔接有序。
二、发电权交易是加快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
发电权交易工作必须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相衔接,既可以按省组织,也可以按区域组织。已经开展区域电力市场运作的地区,应纳入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统筹考虑。
目前发电权交易主要在省级电网统调机组(电厂)之间进行,而大部分小火电机组为市县级非统调机组,这些机组单机容量更小、煤耗更高、污染排放更为严重,实施发电权交易的意义将更为显著。因此应扩大交易范围到非统调小火电机组,以取得更为明显的降耗减排效果。
三、发电权交易要加强引导和监管
为保证发电权交易工作的顺利开展,正确引导交易双方合理报价十分重要,建议由电力监管机构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定期测定并公布各类型发电机组的平均煤耗、市场平均煤价、天然煤发热量等信息。同时可研究建立“发电燃料成本与煤价联动机制”,确定交易电价随煤价变动的调整原则和调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