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号
为加强电力市场准入监管,充分发挥许可证在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中的作用,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于2007年5月至8月在全国开展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及新建发电机组许可证申领情况的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这次检查是电监会开展许可管理工作以来在全国进行的第一次专项检查。检查工作主要分为企业自查、现场抽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围绕两个方面内容展开:一是承装(修、试)企业是否持证以及是否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电网企业及供电企业是否执行许可证制度;二是2005年12月1日以后有新机组投产的发电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申领许可证。
为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电监会制定了详细的检查方案,明确了检查重点、组织方式、工作方法和处理原则。在现场检查中,采取了分析企业自检报告、现场听取企业汇报、核实企业资质以及调阅施工合同、台账和预决算表等措施。本次检查共涉及9333家企业,其中,电网企业及供电企业3211家,持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企业4922家,有新建机组投产的发电企业1200家;抽查1898家,占检查企业总数的20%;发现问题企业420家,占检查企业总数的4.5%。另外,检查中还发现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无证施工企业382家。经过整改,97%以上企业的违规行为得到纠正,有22家尚未整改。
总体来看,大多数企业都能够严格执行许可证制度,及时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持证经营意识明显增强;绝大多数存在问题的企业都能够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积极开展限期整改工作。通过检查,电力监管法律法规得到深入贯彻落实,许可证功效进一步发挥,标志着许可监管工作由许可证颁发转入颁证和监督并举的新阶段。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
从检查来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状况基本良好,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1、一些电网企业及供电企业未执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制度。在抽查的223家企业中,共查出54家企业没有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作为招投标的前置条件,占抽查企业总数24%。截至2007年8月底,有52家企业进行了整改,但仍有2家省级电网企业未落实整改要求,其中,一家自治区电网企业招投标制度不健全,将工程交无证企业承担;一家省电网企业未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作为招投标的前置条件,至今没有向监管机构报送整改情况。
2、少数电网企业及供电企业将工程交由无证企业或超越许可范围的企业承担。在抽查的1955项工程中,共有7家网省电网企业和9家地县供电企业,将总计266项工程交由无证企业或超越许可范围的企业承担,占抽查工程总数14%。对这些违规工程,电力监管机构已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要求相关企业限期申领许可证。目前,这些企业全部落实了整改要求。
3、部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无证施工。检查发现382家企业无证施工,监管机构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截至2007年8月底,已有376家企业提交了许可申请,占无证施工企业的98%。但仍有内蒙古乌兰察布电力工程公司、内蒙古牙克石浩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海拉尔实达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锡林郭勒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企业未落实整改。
4、少数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超越许可范围施工。检查发现,共有9家企业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工程,监管机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截至2007年8月底,这9家企业已经全部整改完毕。
5、个别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非法出借许可证。检查发现有6家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依法经营意识较差,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出借给无证企业,干扰了正常的施工市场秩序。监管机构依法对双方企业给予了处罚,并提出了限期健全制度、培训人员、强化安全管理等措施。截至2007年7月底,这6家企业已经落实整改要求。
6、极个别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拒绝接受检查。检查发现,辽宁万家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不向监管机构按时提交自检报告,拒绝接受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
7、部分地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三公”方面存在问题。有的网省电网企业禁止对外开放工程市场,明文规定技改和大修项目不发包给外单位;有的网省电网企业在用户工程中存在“三指定”现象;还有的网省电网企业未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工程。针对这些问题,监管机构已分别要求企业废除相关不合理规定,开放工程市场,执行监管机构“三不指定”等规定。截至2007年7月底,存在电力设施工程市场垄断经营的17家企业,已完成整改要求。
三、新建发电机组许可证申领情况
从检查情况来看,大多数发电企业许可证申领情况较好,持证经营意识较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积极整改,而少数发电企业问题突出,未能按时申领许可证。检查发现351家有新建机组投产的发电企业未及时申领许可证,约占新建发电企业总数的29%。经整改,截至2007年8月底,337家企业均按要求提交了许可申请,但仍有14家新建发电企业未提出申请,其中,福建省有11家,分别是南靖园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将乐县将乐黄潭花兰溪电站、南靖县启明电业有限公司、南靖县城丰水电厂、诏安诚丰水电有限公司(百岁楼电站)、平和元亨水电有限公司(元亨水电站)、平和县三和水电公司(源兴水电站、川源水电站)、平和县山前二级水电站、平和县九峰嘉源水电有限公司(九峰嘉源二级电站)、屏南县屏南门里水电站和政和县盛业水电有限公司;浙江省有3家,分别是衢州市衢江区棠村水电站、温州市泰顺县坑下电站和庆元县杨溪电站。
四、整改要求
1、电网企业和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制度。要按照电监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制度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电力工程招投标制度,严把施工准入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包括用户工程)交无证企业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业的企业承担。对被通报的两家省级电网企业,监管机构已责令其在9月底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必须依法持证经营。凡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依法经营。未取得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范围从业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必须停止施工,按规定向监管机构申请许可;已被责令停止施工的,在取得许可证前,不得擅自恢复作业。对被通报的6家施工企业,监管机构已责令其在9月底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采取进一步措施。
3、新建发电企业应当及时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新建机组投产的发电企业要严格按照电监会6号公告的要求,自觉加强电力监管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其职责,积极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对于被通报的14家发电企业,监管机构已责令其在9月底前必须提交申请,逾期仍未提交,将采取停机等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于本次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监管机构将跟踪未整改企业的情况,依法进行处置。同时,将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持续性监督检查力度,并定期将检查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