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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供电监管报告》

日期:2007-12-07    来源:电监会办公厅  作者:本站整理

国际电力网

2007
12/07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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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供电监管报告

    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供电服务和供电市场行为,直接关系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进一步加强供电监管,有利于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

    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及《关于开展2007年供电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电监会于2007年4月至6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供电检查。依据检查的实际情况,形成本报告。

    一、基本情况

    目前,在我国承担供电业务的有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供电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等系统所辖供电企业和地方供电企业。总计区域级电网公司5家,省级供电企业37家,地(市)级供电企业431家,县级供电企业2698家。其中,地方所属省级供电企业6家、地(市)级供电企业27家、县级供电企业979家。

    本次供电检查,电监会17个派出机构从全国3171家供电企业中,选取275家供电企业,对其本部、调度交易机构、客户服务中心以及基层站(所),就供电质量、供电服务和供电市场行为等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其中,区域电网公司2家,省级电力公司36家,地(市)级供电企业71家,县级供电企业168家。累计制作检查笔录261份,走访或召开用户座谈会348次,发放调查问卷1891份。

    从检查情况看,自2006年电力监管机构开展供电检查以来,大部分供电企业认真宣传贯彻《办法》,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整改,供电质量不断提高,供电服务水平稳步提升,供电市场行为进一步规范,各项指标基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开展“和谐电力、服务社会”为主题的“优质服务年”活动。一是健全供电管理制度,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焦点和热点问题,规范了业扩报装服务流程。二是加强限电序位的规范管理,完善供电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切实保障可靠供电。三是加强监督检查,设立客户投诉举报奖励资金,对社会各界投诉举报员工违反供电有关规定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等行为实行奖励。四是服务新农村建设,积极推进“户户通电”工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通电地区人民的关怀。

    南方电网公司坚持“对中央负责,为五省(区)服务”的宗旨,深入开展“万家灯火,南网情深”优质服务活动,在电力供需矛盾突出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了南方五省区电力供应。进一步提高供电质量,规范服务行为,改进服务效率,开展节能服务“绿色行动”,公司在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九大行业服务调查中,再次获得总分第一。在供电检查结束后,南方电网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召开了全系统各省电力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及有关负责人会议,布置落实电力监管机构整改意见。

    但是,部分受检供电企业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电网企业或供电企业对2006年查出的问题没有组织整改,有的供电企业没有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查,有的供电企业在供电质量、供电服务和供电市场行为方面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少数供电企业违反《条例》规定,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各类指标完成情况,向供电监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侵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据统计,检查中发现上述各种问题84例,涉及供电企业 80家,占275家受检查单位29.1% 。对于查出的问题,电力监管机构已向受检供电企业提出了整改意见,责成限期整改。

    二、监管评价

    (一)加大电网建设投入,供电企业供电质量不断提高

    从检查情况看,大部分供电企业以提高设备和系统可靠性为目标,科学规划电网,不断加大电网建设与改造力度,努力改善供电能力。在积极推行计划预排、零点检修、综合检修和带电作业的同时,建立健全供电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基础资料的规范管理,严格执行供电质量考核办法,合理设置电压监测点,供电质量指标不断提高,供电可靠率、电压合格率和电网频率合格率基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广东电网公司、上海市电力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及宁夏自治区电力公司加强设备管理,应用供电可靠率、电压合格率统计管理软件,规范基础工作,提高了供电质量管理水平;江西弋阳供电公司严格落实有关电压监测点安装设置规定,提高了电压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山东济南供电公司连续10年实现全市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零拉路运行,保障了济南市电力的可靠供应。

    (二)加强规范化管理,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水平稳步提升

    1、不断提高办理用电业务效率,时限基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大部分供电企业加强时限考核,进一步优化报装服务流程,提高办理用电业务效率,提供供电方案、审核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以及装表接电时限,基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陕西渭南供电局整合营销资源,率先组建由市场营销部、电费结算中心、电能计量中心、客户服务中心参与的营销管理系统,对大用户报装业务实施专人全过程服务,用电业务办理效率大幅度提高。

    2、认真履行职责,用户受电工程服务基本规范。大部分供电企业能够从申请用电开始,积极主动地向用户提供受电工程建设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竣工检验,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能够及时提出和指导用户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如湖南湘潭电业局成立了负责验收送电的市场服务部,对每一项用户受电工程认真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竣工检验,及时帮助用户消除安全隐患。

    3、努力保障连续供电,停、限电公告或通知基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大部分供电企业在电力系统供电正常情况下,连续供电能力有所增强。对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和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媒体公告、电话通知、送达等多种方式,提前告知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并通知重要用户;对因电网发生故障或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限电的,能够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序供电方案实施。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能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4、积极履行紧急供电义务,故障报修处理反应及时。大部分供电企业针对迎峰度夏、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及其他特殊性质用电需求,制定了应急预案,通过加强故障报修处理平台建设和人员培训,进一步完善了处理快速反应机制,有效保障了用户需求。

    如2006年以来,云南电网公司在普洱地震、沈阳供电公司在特大暴风雪灾害、浙江和福建省电力公司在超强台风“桑美”袭击中,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恢复并保证了灾区重要用户、场所的正常用电。哈尔滨供电公司“李庆长共产党员服务队”,故障抢修快速及时,树立了供电企业的良好形象。河南偃师供电公司结合各乡镇供电所实际情况,以10分钟为一个时限级差,制定了切合实际的服务时限表,完善了故障报修制度。

    5、及时处理用户投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绝大部分供电企业对投诉处理工作较为重视,对外公布“12398”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电话,建立健全了用户投诉处理、反馈和考核机制,对于用户反映的问题,能够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如西北区域供电企业统一制作“12398”标识牌2500余个,提高了“12398”的社会认知度。海南电网公司在《办法》宣传手册封面上印制了“12398”,聘请275名各界人士担任供电服务质量监督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四川南充电业局通过建立和完善供电服务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了企业内部监察和社会外部监督。

    (三)供电企业市场意识逐步增强,供电市场行为进一步规范

    1、依法开展供电业务,满足客户用电需求。受检供电企业能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各类用户办理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性质和终止用电等业务。对于在供电质量方面有特殊要求的用户,能够依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情况,提供相应的电力供应。在检查中,未发现供电企业在办理用电业务时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的情况,及违背电力用户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未发现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等不遵守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

    2、公平竞争意识逐步树立,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开放度有所提高。从现场检查和用户反映的情况看,受检供电企业就开放受电工程市场,作出了“不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承诺,部分供电企业修订和完善了业扩报装制度,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开放程度与2006年相比有所提高。
如广东省珠海供电局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环节开放程度较高,对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用户可以自由选择任何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贵州电网公司明令禁止所属供电企业向多经企业和关联企业承揽用户工程提供便利。湖北咸宁供电公司在营业厅公示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并在供电方案答复函中以提示语的方式,告知用户享有的权限,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认真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收费行为基本规范。大部分受检供电企业基本能够执行国家核准的电价以及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按照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在对用户产权的电气设备提供服务中,基本能够按照政府批准的价格或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未出现自定电价、擅自变更电价、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如北京电力公司、青海省电力公司及山西省电力公司采用统一的电费管理程序,实现了电价、电费等数据的联网传递、汇总和实时统一,增强了电价执行准确性。

    4、依法披露供电信息,基本满足用户需求。从检查的情况看,大部分受检供电企业向社会公布相关政策法规、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国家批准的销售电价和收费标准、用电业务的办理程序等供电信息,基本能够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实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满足了用户对供电信息的需求。检查中发现,长春供电公司与地方电视台共同推出“真诚电力”服务栏目,定期披露供电信息,提供服务资讯,为用户及时获取有关信息提供了便利。秦皇岛电力公司通过IVR(语音自动分配)系统为客户提供了更全面、便捷的停送电信息。

    三、存在问题

    (一)供电质量方面的问题

    在275家受检供电企业中,发现供电质量方面问题35例,占检查出问题总数的41.7%;涉及受检供电企业31家,占受检供电企业的11.3%。主要表现在供电企业自查报告反映的供电质量数据与检查结果不符,与供电企业向社会的承诺存在差距,不能体现用户受电端的电能质量真实情况。

    一是少数供电企业未开展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监测和统计分析工作。如新疆和田电力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的监测工作,对外公布的居民受电端电压指标无法反映真实情况。甘肃省兰州市农电公司、古浪县电力局、民勤电力局未开展用户端电压合格率的统计分析工作。

    二是部分供电企业电压监测装置数量不足。如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应设置电压监测点900个,实际装设176个,电压监测装置数量明显不足。陕西地方电力(集团)公司、海南电网公司所属部分供电企业及宁夏中卫供电局等5个受检单位也不同程度存在上述问题。

    三是个别供电企业电压监测仪故障率较高,缺乏技术检测。检查结果显示,重庆南岸供电局电压监测仪故障率较高,电压统计结果准确度较低。陕西省西安供电局、渭南供电局未开展电压监测装置的定期校验工作,无法保证电压监测装置准确度。

    四是部分供电企业电压监测点未按照《通知》要求向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如山西省太原供电分公司、大同供电分公司和运城河津供电支公司,电力监管机构无法核对当地电压监测装置情况。

    五是部分供电企业供电可靠率、电压合格率统计结果可信度不高。检查结果显示,安徽省合肥供电公司在计算可靠性指标时少算停电时间或停电户数,致使供电可靠性数据不准确。广西南宁供电局、内蒙古电力公司锡林郭勒电业局等9个受检供电企业电压合格率指标报表数据与电压监测仪数据不一致。福建省将乐县、仙游县供电公司没有将城镇和农村供电可靠率分开统计,而是按农村供电可靠率统计口径统计,供电可靠率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是部分地区特别是农村或偏远地区,供电质量较差。如内蒙古呼伦贝尔陈旗农电局陶海变电站、东乌珠尔变电站2007年5月10千伏电压合格率分别为72.9%、56.4%。青海省大通县、刚察县供电公司,湖南省怀化电力集团芷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社塘坪供电所等7个受检供电企业存在类似问题,实际电能质量与国家规定差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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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供电服务方面的问题

    在275家受检供电企业中,发现供电服务方面问题17例,占检查出问题总数的20.2%;涉及受检供电企业17家,占受检供电企业的6.2%。主要表现在部分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不规范,处理故障抢修、投诉等记录不准确,信息披露不及时等。

    1、少数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工作单填写不规范,无法核查各环节办理时限。检查中发现,福建省建阳供电局、顺昌县供电公司等6个受检供电企业未如实填写用户办理用电档案记录,均存在答复用户供电方案的时间早于用电申请时间的现象。

    2、少数供电企业实施停、限电未按规定提前公告。检查中发现,湖南省怀化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中供电分公司在2007年3月份15次计划停电通知记录中,仅有3次提前7天通知用户。青海省贵德县供电公司在停限电通知方面,存在超时限问题。河南省郑州供电公司上街供电局计划停电通知存在盲区,部分用户未能及时得到停电通知。

    3、少数供电企业报修抢修记录不规范,无法核实工作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少数供电企业未统计抢修人员到达现场时间或统计失真,有的故障修理工作单开工时间早于派员时间,有的报修处理没有到达时间记录。湖南郴电国际郴州分公司在2007年4月的28次抢修记录中,有6次到达现场时间没有记录。四川省南充顺庆供电局也存在上述类似问题。

    4、部分供电企业人为减少投诉数量,不能真实反映投诉处理情况。有的供电企业在处理用户投诉过程中,对供用电双方责任的划分界定存在一定偏差,人为放大用户责任,忽略自身过错;有的供电企业没有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监督机制,处理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部分投诉处理质量不高。检查中发现,东北电监局2006年共接到投诉举报55例,其中18%是在当地供电企业未得到解决的问题,在供电企业有关报告中却表明已经处理完毕或没有接到投诉。

    (三)供电市场行为方面的问题

    在275家受检供电企业中,发现供电市场行为方面问题25例,占检查出问题总数的29.8%;涉及受检供电企业25家,占受检供电企业的9.1%。突出表现在个别供电企业乱收费,违规供电,相当一部分供电企业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垄断问题严重。

    1、违反国家节能减排规定,违规供电问题时有发生。检查中发现,少数供电企业在办理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等业务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节能减排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国家明令要求停止或限制供电的单位,执行不力,违规供电问题时有发生。如山西、陕西、宁夏、内蒙4省(区)交界地区的供电企业对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未达到排放标准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违规供电。山西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情况下,以自备电厂名义向其所属的高耗能企业供电。同时,未执行国家2004年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实行的差别电价政策。

    2、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开放程度不够,市场垄断问题突出。从现场检查和用户投诉举报情况看,供电企业主多混同和利用垄断地位实行行业保护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目前,大部分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仍然集中于供电企业的关联企业,市场垄断程度较高。有的供电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相关信息提供不全面,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得到充分体现;有的供电企业利用供电方案审批、设计文件审核、竣工检验和装表接电等环节,设置市场壁垒,直接或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和产品,挤占用户利益。

    检查中发现,湖南长沙电业局在电力监管机构已经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另行设立“二次许可”,要求从事电力工程的外来施工队伍必须与发包工程单位建立挂靠关系、取得长沙电业局颁发的《进网施工安全合格证》、并交纳安全风险保证金2万元,而且规定每年年检一次。

     3、部分供电企业向用户推荐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给用户受电工程带来质量隐患。部分供电企业对国家电监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准入有关规定执行不力,给用户受电工程带来潜在的质量隐患。

    检查中发现,山东省威海供电公司、淄博张店供电部、烟台供电公司芝罘区供电部、聊城供电公司向用户推荐无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北京市丰台、大兴供电公司所辖区域内存在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的施工企业未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情况。

    4、部分供电企业执行电价政策不到位,收费随意性较大。检查中发现,辽宁省大连供电公司普兰店农电局杨树房营业所,对执行农村电价用户收取城市建设附加费。四川省达州市电力公司在电费算费中,未正确分摊线路变压器损耗,增加了用户电费支出。四川省电力公司下属供电企业在电网建设和改造中,10千伏配电网投入资金比例偏低,存在向用户转嫁电网建设和改造成本,让用户建设本应由供电企业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公用供电设施,让用户承担本应由供电企业承担的公共供电设施建设费用等情况。

    5、部分供电企业未能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国家规定的供电信息。检查中发现,贵州省电网公司剑河县供电局、宁夏银川供电局等3个受检供电企业未对国家规定的供电信息进行披露。河北省正定县供电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够全面、披露的信息没有及时更新、时效性差等问题。

    此外,在自查方面,275家受检供电企业中,发现自查方面问题7例,占检查出问题总数的8.3%;涉及受检供电企业7家,占受检供电企业的2.5%。主要表现在有的供电企业对《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学习宣传不够,企业职工甚至领导不能正确区分电力监管强制性规定与电力企业行业自律的性质;有的供电企业未能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供电自查工作,自查报告不符合《通知》要求;有的供电企业未能按照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和文件,如实回答有关提问。

    如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和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对于2006年供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没有认真组织整改,也未制定整改措施,使2006年检查存在的问题在2007年检查中依然存在。广西隆林县电力公司和广西百色市电力有限公司未提交自查报告。内蒙古呼伦贝尔电业局未向陈旗农电局转发《通知》,陈旗农电局未开展自查工作。四川盐边县电力公司及三州地区部分供电企业未按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工作。

    四、整改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275家受检供电企业,要根据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对照《通知》要求,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其他未受检的供电企业,要在本次自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自查自纠,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员工教育,自觉接受监管,切实提高供电质量和服务水平,规范供电市场行为。

    (一)彻底纠正虚报、瞒报供电质量数据问题,切实提高供电质量

    供电企业要在加大电网投入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供电质量管理体系和监测体系,细化供电质量管理,完善供电质量指标统计方法,加强停限电时间统计。要按照国家规定,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科学设置电压监测点,并向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全面真实反映供电可靠率和电压合格率,彻底纠正虚报、瞒报供电质量数据问题。要认真落实考核制度,定期进行供电“两率”统计分析工作,切实促进“两率”的进一步提高。

    (二)进一步改善供电服务

    一是要规范办理用电业务流程,加强时限管理。供电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办理用电业务流程,简化报装手续,在提高服务水平的同时,注重对用电办理程序各环节的监督,确保办理用电业务符合时限要求。二是要严格按规定发布停限电公告,进一步规范停限电程序。供电企业要切实解决未按规定时限进行停限电公告等服务问题,杜绝无故拖延送电、随意停电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供电企业要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分析制度,明确处理时限、责任区分和处理办法,将投诉处理工作纳入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

    (三)树立市场意识,进一步开放用户受电工程市场,杜绝“三指定”和乱收费问题

    供电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的自主选择权,及时纠正和杜绝用户受电工程中的“三指定”问题,树立市场意识,平等对待市场主体,进一步开放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禁止未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施工企业进入用户受电工程施工,实现用户受电工程的市场化。同时,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纠正检查中发现的收费不规范行为。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多收、错收或乱收费等问题,要认真整改。

    五、监管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城乡配电网建设改造力度

    要进一步加大城乡配电网建设与改造力度,认真解决配电网中的薄弱环节,提高配电网互供能力与设备健康水平,不断满足城乡发展的电力需求,为促进我国城乡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创造条件。

    (二)积极贯彻国家关于节能减排政策,遏制供电企业向高耗能高排放企业违规供电的行为

    积极贯彻国家有关节能减排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的发展,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取消各地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产品的优惠电价;推行国家节能调度政策,优先调度节能发电机组发电;抓好电力需求侧管理,进一步促进供电设施节能降耗,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违规用电。

    (三)规范供电延伸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

    针对用户产权电力设施故障检修、日常维护等供电延伸服务中收费项目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建议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指导意见或收费标准,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加快主辅分离、主多分开的改革,制止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关联交易

    加快供电企业主辅分离、主多分开的改革,制止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关联交易,规范供电市场行为,从源头杜绝用户受电工程中的“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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