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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根治物业管理哄抬电价现象

日期:2007-11-30    来源:中国电力网  作者:李洪明

国际电力网

2007
11/30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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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江西省 电价

     记者11月27日从江西省政府有关部门了解到, 从2008年1月1日起,江西省将对全省房地产开发小区、新建住宅供电实行“五统一四到户” 管理。此举表明,该省房地产开发、新建住宅小区内居民用电将得到规范管理,实现同网同价。物业管理企业哄抬电价的现象有望得到遏制。

   据了解,经过前些年的城乡电网改造,江西城乡居民用电自2004年底起实现了同网同价。但近几年房地产开发的迅速发展,该省部分城市中约有50%的新开发的房地产、新建住宅小区内的居民用电没有实现同网同价。这些小区居民用电由物业公司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在转供电管理过程中,为弥补线路损耗和管理开支,向居民收取电费时自行加价。“用电同城不同价” 现象引发的业主与小区物业管理的用电纠纷不断。同时,由于缺乏资金投入,用户产权管理中的相当一部分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标准偏低,工程质量达不到《住宅设计规范》和“一户一表”建设标准,供电可靠性低,也严重影响了电网的安全供电。

   为理顺住宅小区居民与开发商、物业管理的关系,促进供用电和谐,该省省长吴新雄指示有关部门要规范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认真做好房地产开发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和用电管理工作。

   针对物业管理企业在转供电管理过程中,对居民用电费自行加价的现象,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全省房地产开发小区、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由供电企业直接“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对新建住宅供电容量按照每户建筑面积进行了核定,最低不少于6千瓦。

  该意见还对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工程收费及建设施工等作了相应的规定,要求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工程量和建设成本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电力公司及其供电公司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不增加住户的负担。工程建设费用设专户存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据悉,该省政府有关部门目前正在着手研究出台相关的收费标准,对已建成并由小区物业管理供电的住宅,将参照城市一户一表改造的有关标准,逐步完成其供电配套设施的改造和管理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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