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贸委、省物价局日前联合下发了《福建省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办法》,促进电力工业节能减排。按照办法,未安装脱硫设施和供电煤耗高于全省平均供电煤耗的火电机组,可将其部分或全部“三公”电量(即通过公开、公平、公平调度确定的发电量指标)通过集中撮合交易或指定交易的方式,由大容量的高效、环保火电机组代发。
办法规定,可以受让发电量指标的基本条件是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且安装脱硫装置的机组。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责年度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的撮合、结算及合同管理等工作。
可替代发电量指标由调控替代发电量指标和自愿被替代发电量指标构成。调控替代发电量指标包括:单机容量小于等于5万千瓦的非外资机组当年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的全额电量指标;单机容量大于5万千瓦,小于等于10万千瓦的机组当年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中“三公”电量指标的一定额度。自愿被替代发电量指标由出让方自主确定。同一集团出让的发电量指标,集团内优先受让额度不超过其年度替代指标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