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当然是不合理的。
还记得被全社会诟病的“同命不同价”么?伤、死于同一责任事故,城市户籍者得到的赔偿远高于农村户籍者,不仅违宪,违反了宪法所明文规定的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平等保护,更赤裸裸将不同户籍人口等级化,冰冷了无数人的心。在人之为人、生而平等面前,所谓城乡发展水平、富裕程度不同,于是要区别对待等等理由,何其苍白、残酷!
电,无疑是生活必需品,而一国之内,不同省份的家庭被设定以高下悬殊的第一档用电量标准,且仅此范围内的用电不涨价,正是另一形式的“同命不同价”。
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的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尽管只是“可以”而不是“应该”,毕竟在理念上靠近了人人生而平等。那么,先抛开了实行阶梯电价是否有必要性的争议不谈,便是实行阶梯电价已不可避免,在具体标准的设定上,是否也应该循此理念,考虑实行同一标准呢?当居民生活用电能够享受一定优惠,当这优惠形成为现实权利,则无论上海或者青海,以及其他任何一省,尽管地区间发展有差距,甚至差距巨大,不同地区家庭间的实际消费也有高低,用电量也有多少,但他们之间的享受政策性生活用电优惠的权利应该是平等的。
且具体标准的设定上,必须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考虑到民众生活的幸福惬意、有尊严。社会经济的发展,本应该落实在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上。诸如空调、微波炉、热水器等能耗较高的电器,在今时今日也越来越成为生活必需品,必须在考虑范围内,却不能削足适履,在制度意义上将一般民众逼退到“15瓦的白炽灯是家里的唯一电器”的时代。纵是具体标准最高的上海市,其260度/月的第一档标准,是否能够满足居民家庭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生活需要,实际上,也还值得商榷。
设定全国统一的阶梯电价标准,并考虑到民众生活的幸福惬意、有尊严,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大幅扩张优惠范围,可能已远远超过了不发达地区多数家庭的实际用电量,那又如何呢?正是为地区间发展平衡、每一家庭及每一人都分享到社会经济发展成果预留空间。否则,便形成对不发达地区民众的惩罚。在制度意义上,更等同于不允许不发达地区发展,不允许区域内民众享受更高品质的生活,折断了社会公平,伤害了无数人的感情。
所以,揆诸现实国情,阶梯电价,便是非实行不可,也当然应该在整个国家之内实行同一标准,而不是隔省如隔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