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讨论稿)》(下称《讨论稿》)近日已下发各地政府和相关企业,征求意见后即出台最终方案。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主任任东明日前则在天津表示,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将在2012年年内实施。
据了解,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三大责任主体为电网企业、大型发电投资企业以及地方政府,此外《讨论稿》规定,承担发电配额义务的主体为控股总装机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发电企业;承担收购配额义务的主体为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内蒙古电网”)及各省级电网内独立经营的电网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电网企业的配合下,负责所辖区域内配额指标的消纳。
另外,《讨论稿》还指出,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各省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经济总量、电力消费总量以及电力输送能力,确定了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区、较为丰富地区、一般丰富地区,以及不丰富地区四类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地区,各类地区的电力配额指标百分比从1%到15%不等。对于各地完成情况的监督,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将在第二年初对上一年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的完成情况予以公示。
对于电网企业的配额指标,《讨论稿》要求,2015年前,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内蒙古电网以及陕西地方电力公司承担的保障性收购指标分别为5%、3.2%、15%以及10%。
但《讨论稿》并没有列出经济上的鼓励和惩罚措施,以促进配额制的实施。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表示,《讨论稿》还需要系列配套制度才能在实际中有效推行,包括解决电网企业合法利益问题,设置配额制在不同地区间交易制度等配套政策。
曾就职于华电新能源技术开发公司刘大为认为,配额制的实施释放了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信号,会促使五大电企进一步加快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资,也将鼓励民营企业在相关领域增加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