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电力网 » 电力政策法规 » 国内 » 公文通告 » 正文

关于华北区域2012年电力业务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2-03-22    来源:华北电监局  作者:本站整理

国际电力网

2012
03/22
16:56
文章二维码

手机扫码看新闻

关键词: 华北 资质

    华北区域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年工作要点和电力市场准入监管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华北电监局在电力市场准入及资质管理方面,将以完善许可条件严把准入关、加强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为基础,以对持证企业后续常态监管和服务为重点,注重开展当前工作和建立长远机制相结合、非现场督查和现场督查相结合,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可靠运行。现就2012年重点工作事项通知如下,请各电网企业、各发电企业(集团)及时转发本通知并进行部署落实。

    一、巩固和完善长效机制,保证许可资质监管常态化

    各单位要巩固并完善长效的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完善有关的制度性文件、加强对责任部门和专项责任人的监督和考核工作,要保证联络渠道畅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清晰明确,确保涉及电力业务许可资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按时完成。

    二、完善许可管理制度,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市场退出机制

    进一步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方针政策,突出安全评价和生态环境评价,完善风电、小水电、燃煤电厂节能减排等方面的电力业务许可准入条件,科学设置电力业务准入门槛,进一步发挥许可证在淘汰落后产能、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提高电力安全运行水平中的作用。

    按照国家电监会2012年上半年监管检查(督查)工作计划,我局将重点排查地调以上发电企业持证情况和在建330kV及以上电网主网架工程施工主体持证施工等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检查时间为3月至7月(有关检查通知另发)。

    在电力业务市场准入方面,禁止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从事相关电力业务;禁止到期应关停的低效高污染小火电机组并网发电,对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安装脱硫脱硝设施或已安装但未正常投运的持证经营企业,将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禁止未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新建风电机组并网运行,禁止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风电场并网运行;严格限制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和不符合生态环境等要求的小水电站并网运行。

    在电力工程施工市场准入方面,严禁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施工,严禁超越许可证的类别、等级、期限,以及违反跨区备案等限定条件进行施工,严禁转包或违法分包,严禁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无证企业,严禁非法转让许可证。

    加快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和实施。重点加强对持证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活动、电力设施健康状况、技术状况等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对不符合许可证持有条件的经营主体依法实施市场退出。

    三、继续贯彻落实发电类、输电类和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加强许可证后续管理

    2012年将继续落实深化《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详见国家电监会华北监管局网站http://hbj.serc.gov.cn/ 首页通知通告栏:华北电监资质〔2011〕7号和华北电监资质〔2011〕46号文),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

    ㈠认真履行新建发电机组项目的备案和新(扩)建、改建输供电设施预期报备制度(要求见附件一1、2)

    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发电企业应当在项目核准(审批)后30日内到华北电监局备案,项目开工期30日后,报送项目的工期安排、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单资质等材料。

    新(扩)建、改建的输供电设施在投入运行前,输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电监会《新(扩)建、改建的输供电设施许可预期报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报备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输供电设施不得投入运营。

    新建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备案工作。

    ㈡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发电企业(包括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应当持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或电力监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与输供电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与大用户直接交易、省间双边交易等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与交易主体签订相关合同。

    输供电企业未取得输电类、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输电、供电业务。在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等环节,输供电企业不得与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者未取得电力监管机构有效证明文件的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输供电企业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省间双边交易等电力交易时,不得与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发电企业签订电能交易合同或者协议。

    输供电企业应严格遵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制度,不得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无证或超越许可证范围的单位承担;供电企业在用户工程报装管理中,应检查、核实用户配电室进网作业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㈢强化许可证后续管理,保证许可证的有效性、严肃性

    企业在许可信息和相关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按规定向我局报告、备案或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按照国家新的政策法规要求,办理许可证副本标注手续。

    1、持证企业应履行电力业务许可证载明的“特别规定事项”,将履行结果及时报我局并办理相关事项的注销手续;

    2、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运行、技术和财务)发生变化应及时向我局备案;按《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七条㈤规定,报备材料包括身份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和任职文件复印件、工作简历等。

    3、企业有以下情况应按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①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发生变化、企业合并及分立或者主要资产重组等事项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告。

    ②资产负债率超过85%、连续三年亏损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危机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告。

    ③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应及时报告,还应在许可定期报告中予以载明。

    ④环保情况、设施运行能力、以及运行情况等应在年度许可定期报告中予以载明。

    ⑤发电企业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机组关停或停运计划的情况应进行报告,在年度许可定期报告中予以载明;持证企业发电机组将连续停运超过一年的,应及时进行报告。

    ⑥输供电企业被撤销前,其上级单位应将实施方案报告电力监管机构;输供电企业因故需要停业、歇业之前,应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⑦输供电企业的输供电设施的变化情况,应当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年度定期报告的形式报送。企业可在办理因工商登记或供电营业区变更而进行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的情况下一并办理输供电设施的变更手续。

    新(扩)建、改建的输供电设施在许可预期报备后设施名称、调度关系等发生变化的,以年度定期报告的形式报送。

    ⑧供电企业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的变化情况,应当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年度定期报告的形式报送。企业可在办理因工商登记或供电营业区变更而进行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的情况下一并办理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变更手续。

    4、企业发生以下情况应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

    发电类:①持证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机组编号、机组类型、机组调度关系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许可机关办理登记事项变更。②新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取得或者转让已运营的发电机组,发电机组退役,发电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及时到许可机关办理许可事项变更。

    输供电类:①持证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②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变更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其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

    5、企业发生以下情况应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办理许可证注销:

    ①持证发电企业不再具有发电机组的;

    ②持证输电企业不再具有输电网络的,持证供电企业不再具有供电营业区的,或者输供电企业申请停业、歇业被批准的;

    ③持证企业因解散、破产、倒闭等原因而依法终止的;

    ④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者许可被撤销、撤回的;

    ⑤经核查,持证企业已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的;

    ⑥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6、许可证副本标注手续:

    按照国家新的政策法规要求,对持证企业的有关整改事项开展许可证副本标注工作。目前开展两项标注工作:

    ①对未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以及不具备低电压穿越能力的持证风力发电企业的许可证进行标注,要求限期整改。请未完成此项工作的企业于2012年3月底前完成标注。

    ②对列入有关政府部门脱硫脱硝计划的持证发电企业,开展许可证副本标注工作,要求限期整改。请有关企业在收到政府部门下达的脱硫脱硝计划后,及时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到华北电监局进行标注。对已经有政府确立的脱硫脱硝计划的企业,要求于2012年6月底之前完成标注工作。

    四、继续推进和完善电力业务许可定期报告制度

    2012年将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督促企业按要求提交规范的电力业务许可定期(年度)报告。以电力业务许可证定期报告制度为基础,逐步建立起许可管理的长效机制。要求如下:

    ㈠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

    请各单位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许可年度定期报告。发电企业每年4月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企业执行许可制度的定期报告;输供电企业每年4月3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企业执行许可制度的定期报告。

    ㈡按规定准确报送

    1、发电类: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电力业务许可定期报告应包括以下材料(以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形式报送):

    ①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自查报告书,

    ②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副本;

    ③ 法人证书复印件;

    ④ 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许可机关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⑤ 受到电力监管机构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表彰的证明材料;

    ⑥ 本企业或所管理的企业所有并网机组清单(格式见附件二),本年度计划投产的新建机组信息(格式见附件三);

    ⑦ 运行三年以上机组的维护、检修情况(格式见附件四);

    ⑧ 上年度发电运行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材料(环保监测报告等);

    2、输供电类: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电力业务许可定期报告应包括以下材料:

    ① 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发电类)自查报告书,

    ② 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

    ③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 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许可机关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⑤ 受到电力监管机构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表彰的证明材料;

    ⑥ 本企业或所管理的企业调度的所有并网发电机组清单及机组所有人名称以及有关数据监测情况(格式见附件五);

    ⑦投运后的新(扩)建、改建输供电设施情况表(格式见附件六)。

返回 国际电力网 首页

能源资讯一手掌握,关注 "国际能源网" 微信公众号

看资讯 / 读政策 / 找项目 / 推品牌 / 卖产品 / 招投标 / 招代理 / 发新闻

扫码关注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