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2〕1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电力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高度重视,明确专人具体负责,确保安全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切实加强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如安全信息报送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通报。
二、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电力安全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三、上报的电力事故报告、电力安全事件和各类统计报表要按规定的内容填写和上报,而且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或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公章,具体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印发的办安全〔2012〕11号文中的附件1、附件2、附件3.信息报送采取纸质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