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明确了供电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财务、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能力,要求供电企业应具备在其电力业务许可区域内对电力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提供合格的电能和规范的服务,能够满足用户对电能的特殊要求以及供电企业自身发展等能力;规定供电企业出现供电能力不足时必须向社会公示并向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规范了报备格式和内容;规定了电力监管机构根据供电企业供电能力不足报备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并督促整改和最终销号。《实施意见》的出台,将促使福建省供电企业加强自身供电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供电市场行为,也是福建电监办努力探索履行电力监管职能的有效形式。
福建电监办2011年建立供电企业供电能力监管机制以来,先后有福州、厦门、宁德、龙岩、福清、罗源等六地供电企业分别向电力监管机构进行局部供电能力暂时不足情况备案,福建电监办及时开展现场实地核查,形成核查报告,并向供电企业反馈核查情况,要求限期整改,对供电企业供电能力不足情况力求实现闭环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