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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购电:配套法规盲点急需突破

日期:2007-08-30    来源:中电新闻网  作者:中电新闻网

国际电力网

2007
08/30
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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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直购电 配套法规

近日,受电监会与国网公司委托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开展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研究课题通过了专家评审,此举是否标志着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从试点到正式启动已“浮出水面”?

  据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该课题组介绍,直购电课题对我国开展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研究。结合国外相关改革经验和国内改革现状,研究了推行大用户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交叉补贴、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关键问题。、

  专家评审后认为,直购电课题研究报告逻辑清晰、结构合理、论证充分、观点明确,在输配电价、交叉补贴、交易模式等方面进行了一些开创性的研究,解决关键问题的思路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尤其是对我国近期开展大用户直接交易的基本交易模式框架的设计,对有关政府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决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专家也认为,由于我国开展大用户直接交易面临的环境非常复杂,有很多特殊的问题需要解决。有的事情也并非电监会自身就能解决的,如《电力法》及配套法规修改等。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从试点到正式启动还有相当于一段路要走。

  据了解,自我国首例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已有吉林广东两省启动了直购电试点。电监会指定这两省率先启动直购电试点,意义不同反响。一个是老工业基地、能源丰富同时富电的省份,另一个是经济发达,但资源贫乏同是缺电的省份,这两个“极端”省份总体就是中国经济的缩影。怪不得一些专家认为这是直购电试点的“绝配”——只有直购电在这两省试点成功,即可在全面启动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工作。

  2005年3月吉林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电量直接购售合同》和《委托输电服务合同》,标志着我国首例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2006年11月13日,广东省也启动了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广东国华粤电台山发电有限公司向台山市化学制药有限公司等6家大用户直供电试点,自此全国大用户直购电第二个试点进入实施阶段。

  据介绍,在吉林、广东两省启动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前,上海、湖北宜昌市开始悄悄“试水”电力直供。2000年,上海宝钢自备电厂开始为其集团公司所属的益昌薄板厂供电,上海市电力公司仅收取一定的过网费;2001年,葛洲坝电厂与宜昌市一家年用电量约3亿千瓦时的台资企业签订供电协议, 以自用电的形式向该企业供电,此举引起了宜昌市供电局的强烈反应;2002年7月,宜昌市政府决定在点军区建立宜昌市载电工业实验区,正式批准葛洲坝电厂对工业实验区实施电力直供。

  这些举动在当时无疑是“大逆不道”,更是引发了大范围的讨论。赞成者认为此举可以打破电力统购统销体制,改变电网企业独家垄断供电经营的局面,促使用户电价降低;反对者认为在当前我国电力市场现状下相关措施并不配套,过早推行大用户直购电只会引发混乱、干扰正常的供用电秩序。这些问题引起了国家足够的重视,才有了2002年7月国务院5号文和2004年4月国家电监会、国家发改委《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出台。

  吉林龙华热电向吉林炭素直供电试点通过一年来的实践表明,2006年3月22日电监会在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会议得出结论:直购电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企业降低成本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也是缓解电力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吉林龙华热电向吉林炭素通过直供电试点,吉林炭素公司降低了用电成本,增加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吉林龙华热电公司通过直供电试点增加了一定的发电量,使其机组利用小时数提高,总收益高于原发电计划的收入水平;吉林省电力公司向直购电试点电量收取0.127元/千瓦时的输电费,既保证了输电服务收入不低于该电压等级用户平均销售收益,又起到了增供扩销的作用。

  国家虽然推行直购电试点,但2004年4月国家电监会、国家发改委《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对推行直购电试点作出了严格规定。如试点的条件就规定: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一般通过现有公用电网线路实现。确需新建、扩建或改建线路的,应符合电网发展规划,由电网经营企业按投资管理权限报批、建设和运营。大用户已有自备电力线路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电网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校验,并委托电网经营企业调度、运行,可用于输送直购电力。非配电企业的大用户直购的电力电量,限于自用,不得转售或者变相转售给其他用户。配电企业销售直购的电力电量,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这就避免了业内所担心的推行直购电后,陷入电网分割肢解,发电企业直接建设向大用户直接供电的线路,电网建设的无序和混乱,从而体现出国家对电网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的控制力。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暂行办法》还规定,参加试点的大用户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电负荷相对稳定、单位产值能耗低、污染排放小的大用户,原则上,装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且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企业(含核电),装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力发电企业(含内部核算电厂)才能向大用户直接供电。

  国家之所以确定以参与直购电试点的大用户、发电企业都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主要是避免了部分地方借直购电之名,享受优惠电价上马一些三高的产业等,缓和目前电力供应紧张的局面。

  在电价问题上,《暂行办法》对直购电的价格、结算办法采取协商方式进行。但对输配电价,则还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体现了我国电价改革的长期原则,即:发、售价格由市场制定;输、配价格由政府制定。虽然电监会对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做出了规定,并得出比较满意的结果。但要全面进行大用户直购电还有很多法律盲点急需突破。而这也正是电监会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急待中央高层突破。

  首先是电力资源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长期以来我国对电力均实行严格的专营制度。《电力法》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供电营业区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也明确规定:“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按照并网协议运行后,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也就是说,发电企业没有向最终用户直接供电的权利,最终用户也没有自由选择电力供应商的权利,现行的电力法律法规对于违反供电专营的行为也设立了相当严厉的处罚:“对于电力生产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对于用户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其次是由于直购电在我国为一新事物,在当前的电力监管仍是空白,直购电监管缺位,也给电力监管部门置于无法可依的“尴尬”窘境中。主要是按照现行电力法律法规,没有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的向用户供电属违规。直购电虽有相关政策为依据,但是缺少必要的电力根本大法《电力法》的支持,也使电网经营企业也处与两难境地,按照《电力法》的规定,电监部门对于越过电网经营企业向最终用户直接供电的行为应当制止,并给以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在现实中,直购电政策是电监部门制订的,要执行直购电政策,就又有违《电力法》规定。其次是大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又通过电网输送就会彻底颠覆目前电力法律法规电费结算方式。如直购电出现拖欠电费、窃电、违约使用电能等情况时,由谁来行使用电检查权?谁来承担拖欠电费、窃电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如何界定?这些问题按照目前电力法律法规都无法确定。尤其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相关责任更是无法界定。

  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电力体制改革将无法彻底进行,而最终受到最大损害的还是国家法律的权威和严肃。因此,现行电力法律法规限制了大用户电力直购,必须对《电力法》及配套法规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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